法律法规/CLOUMN
联系我们/CONTACT US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二支路8号俊豪名居大厦16-6

邮编:400020

电话:023-89181055 023-89181077

传真:86-23-67959465

网址:www.sbdlawyer.com

Emial:sbdlawyer@126.com

法律法规

首页 / 数据库 / 法律法规
文件名称: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行业分类:J:金融业
生效日期:2006-12-01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8813
文件页数:21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60KB
文件简介: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9号)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已经2006年10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92次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  尚福林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提高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保障证券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监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是指证券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境内分支机构负责人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人员。   证券公司行使经营管理职责的管理委员会、执行委员会以及类似机构的成员为高管人员。   第三条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应当在任职前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任职资格。   证券公司不得聘任未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不得违反规定授权不具备任职资格的人员实际行使职责。   第四条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遵守公司章程和行业规范,恪守诚信,勤勉尽责。   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由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经中国证监会授权,也可以由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依法核准。   第六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依法对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任职资格条件 第一节 基本条件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   (一)《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金融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   (三)自被中国证监会撤销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3年;   (四)自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之日起未逾2年;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取得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正直诚实,品行良好; ......
文件备注: 
请在右上角注册后下载资料
会员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会员注册
*用户名:
昵 称:
邮 箱:
手 机:
*密 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