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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J:金融业 |
生效日期: | 2006-12-01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8813 |
文件页数: | 21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60KB |
文件简介: |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9号)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已经2006年10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92次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 尚福林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提高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保障证券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监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是指证券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境内分支机构负责人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人员。 证券公司行使经营管理职责的管理委员会、执行委员会以及类似机构的成员为高管人员。 第三条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应当在任职前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任职资格。 证券公司不得聘任未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不得违反规定授权不具备任职资格的人员实际行使职责。 第四条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遵守公司章程和行业规范,恪守诚信,勤勉尽责。 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由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经中国证监会授权,也可以由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依法核准。 第六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依法对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任职资格条件 第一节 基本条件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 (一)《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金融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 (三)自被中国证监会撤销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3年; (四)自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之日起未逾2年;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取得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正直诚实,品行良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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