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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Q: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
生效日期: | 2002-05-01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1957 |
文件页数: | 5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44KB |
文件简介: |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下列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须制定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一)职业卫生专业基础标准; (二)工作场所作业条件卫生标准; (三)工业毒物、生产性粉尘、物理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四)职业病诊断标准; (五)职业照射放射防护标准; (六)职业防护用品卫生标准; (七)职业危害防护导则; (八)劳动生理卫生、工效学标准; (九)职业性危害因素检测、检验方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立项、起草、审查、公布、复审和解释。 第四条 卫生部主管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工作;卫生部委托办事机构,承担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卫生部聘请有关技术专家组成全国卫生标准技术委员会,负责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技术审查工作。 第五条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制定的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满足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的需要; (二)体现科学性和先进性,注重可操作性; (三)在充分考虑我国国情的基础上,积极采用国际通用标准; (四)逐步实现体系化,保持标准的完整性和有机联系。 第六条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分为全文强制和条文强制两种形式。 强制性标准包括: ......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