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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行业分类:Q: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生效日期:2004-08-09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16115
文件页数:36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117KB
文件简介: 【发布单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6号 【发布日期】2004-08-09 【生效日期】2004-08-09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6号)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于2004年5月28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郑筱萸                          二○○四年八月九日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器械的注册管理,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使用的医疗器械均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注册,未获准注册的医疗器械,不得销售、使用。   第三条 医疗器械注册,是指依照法定程序,对拟上市销售、使用的医疗器械的安全性、有效性进行系统评价,以决定是否同意其销售、使用的过程。   第四条 国家对医疗器械实行分类注册管理。   境内第一类医疗器械由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后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书。   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书。   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批准后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书。   境外医疗器械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批准后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书。   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医疗器械的注册,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参照境外医疗器械办理。   医疗器械注册证书有效期4年。   第五条 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相应内容由审批注册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填写。   注册号的编排方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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