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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Q: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
生效日期: | 2005-08-01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4807 |
文件页数: | 10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54KB |
文件简介: | 【发布单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0号 【发布日期】2005-06-22 【生效日期】2005-08-01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0号)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于2005年3月22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局长:郑筱萸 二○○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机构制剂的管理,规范医疗机构制剂的申报与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医疗机构制剂的配制、调剂使用,以及进行相关的审批、检验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医疗机构制剂,是指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临床需要经批准而配制、自用的固定处方制剂。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是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 第四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医疗机构制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医疗机构制剂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医疗机构制剂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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