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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医疗机构制备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管理规定.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Q: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
生效日期: | 2006-03-01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5955 |
文件页数: | 13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63KB |
文件简介: | 【发布单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 【发布文号】国食药监安[2006]4号 【发布日期】2006-01-05 【生效日期】2006-03-01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医疗机构制备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管理规定 (国食药监安[200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厅(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大型医疗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规范医疗机构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的制备和使用,现将《医疗机构制备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医疗机构制备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管理规定》。自2006年3月1日起,医疗机构凡未按本文规定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不得制备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