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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Q: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
生效日期: | 1994-09-01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4616 |
文件页数: | 26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70KB |
文件简介: | 【发布单位】卫生部 【发布文号】卫生部令第36号 【发布日期】1994-08-29 【生效日期】1994-09-01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36号) 现发布《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请遵照执行。 部长 陈敏章 一九九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机构管理,依法行政,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查处违反医疗机构监督管理法规的行为,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规准确。 第三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违反条例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行政处罚,适用本程序。 第二章 管辖 第四条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查处发生在所辖区域内的违反条例的一般违法行为。 第五条 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查处发生在所辖区域内的违反条例的重大、复杂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查处发生在所辖区域内的违反条例的重大、复杂的违法行为。 第七条 以上管辖权的具体分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第八条 卫生部负责查处全国范围内违反条例的重大、复杂的违法行为。 第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发现查处的违法行为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发现当事人有在其他地区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有关的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由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第十一条 需要移送的案件,由移送的卫生行政部门填写《违法案件移送书》(附表1)。 受移送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案件查处结果函告移送的卫生行政部门。 第三章 受理与立案 第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受理下列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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