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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Q: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
生效日期: | 2000-10-13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4624 |
文件页数: | 12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55KB |
文件简介: | 【发布单位】国家医药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4号 【发布日期】2000-10-13 【生效日期】2000-10-13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 (第24号)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于2000年8月17日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郑筱萸 二000年十月十三日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保证产品安全、有效,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以下简称无菌器械)是指无菌、无热原,经检验合格,在有效期内一次性直接使用的医疗器械。 无菌器械按《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实施重点监督管理。《目录》(见附件)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并调整。 第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无菌器械的生产、经营、使用、监督管理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生产无菌器械应执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无菌医疗器具生产管理规范》及无菌器械的《生产实施细则》。 无菌器械必须严格按标准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 第五条 生产无菌器械应按《生产实施细则》的要求采购材料、部件。企业应保存完整的采购、销售票据和记录,票据和记录应保存至产品有效期满后两年。 购销记录应包括:销售或购进的单位名称,供应或采购数量、产品名称、型号规模、生产批号、灭菌批号、产品有效期等。 第六条 生产企业应从符合《生产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单位购进接触无菌器械的包装材料或小包装,并应对产品包装的购入、储存、发放、使用等建立管理制度。 不合格的无菌器械及废弃、过期的无菌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