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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行业分类:Q: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生效日期:2000-10-13 00:00:00
文件星级: ★★
文件字数:4624
文件页数:12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55KB
文件简介: 【发布单位】国家医药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4号 【发布日期】2000-10-13 【生效日期】2000-10-13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 (第24号)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于2000年8月17日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郑筱萸                         二000年十月十三日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保证产品安全、有效,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以下简称无菌器械)是指无菌、无热原,经检验合格,在有效期内一次性直接使用的医疗器械。   无菌器械按《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实施重点监督管理。《目录》(见附件)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并调整。  第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无菌器械的生产、经营、使用、监督管理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生产无菌器械应执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无菌医疗器具生产管理规范》及无菌器械的《生产实施细则》。   无菌器械必须严格按标准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  第五条 生产无菌器械应按《生产实施细则》的要求采购材料、部件。企业应保存完整的采购、销售票据和记录,票据和记录应保存至产品有效期满后两年。   购销记录应包括:销售或购进的单位名称,供应或采购数量、产品名称、型号规模、生产批号、灭菌批号、产品有效期等。  第六条 生产企业应从符合《生产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单位购进接触无菌器械的包装材料或小包装,并应对产品包装的购入、储存、发放、使用等建立管理制度。   不合格的无菌器械及废弃、过期的无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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