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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的通知.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Q: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
生效日期: | 2003-05-14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3879 |
文件页数: | 8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47KB |
文件简介: | 【发布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发布文号】劳社厅函〔2003〕258号 【发布日期】2003-05-14 【生效日期】2003-05-14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的通知 (劳社厅函〔2003〕258号) 2003.05.1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自《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文本》(劳社部函〔2000〕3号)下发以来,许多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了医疗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并严格按协议进行管理,保证了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稳健运行。但也有部分地区迄今尚未签订协议,或虽已签订但协议内容不够完善,在具体管理中还存在疏漏。为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在总结各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我们拟定了《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的若干要点》,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协议管理,及时完成协议补充完善工作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是明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双方权利与义务,规范双方行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本,是处理双方关系,尤其是考核定点医疗服务质量和结算医疗保险费用的重要依据。强化协议管理对于全面落实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各项政策规定,确保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障权益,改进医疗服务,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效益,实现基金收支平衡,促进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健康有效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要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和依法行政的高度,充分认识强化协议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抓好这项工作的落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各统筹地区工作的指导,督促其及时完成协议的签订与完善工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