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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医疗机构在广告中宣传药品问题的答复.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Q: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
生效日期: | 1999-06-30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345 |
文件页数: | 1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35KB |
文件简介: | 【发布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工商广字[1999]第180号 【发布日期】1999-06-30 【生效日期】1999-06-30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医疗机构在广告中宣传药品问题的答复 (工商广字〔1999〕第180号)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药品广告中出现医疗机构名称、地址等是否可以认定为医疗广告的请示》(苏工商〔1999〕36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广告审查办法》有关规定,药品广告的广告主必须是具有《营业执照》、《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的药品生产或经营单位。我国医疗机构因不具备上述资格,因此不得从事药品广告宣传活动;在医疗广告中亦不得宣传药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