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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医疗机构在广告中宣传药品问题的答复.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行业分类:Q: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生效日期:1999-06-30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345
文件页数:1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35KB
文件简介: 【发布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工商广字[1999]第180号 【发布日期】1999-06-30 【生效日期】1999-06-30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医疗机构在广告中宣传药品问题的答复 (工商广字〔1999〕第180号)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药品广告中出现医疗机构名称、地址等是否可以认定为医疗广告的请示》(苏工商〔1999〕36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广告审查办法》有关规定,药品广告的广告主必须是具有《营业执照》、《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的药品生产或经营单位。我国医疗机构因不具备上述资格,因此不得从事药品广告宣传活动;在医疗广告中亦不得宣传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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