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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医疗机构登记问题的答复.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Q: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
生效日期: | 1996-05-16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451 |
文件页数: | 2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36KB |
文件简介: | 【发布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工商企字[1996]第133号 【发布日期】1996-05-16 【生效日期】1996-05-16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医疗机构登记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6]第133号) 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医疗机构登记问题的请示》(内工商企字[1996]59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由国家核拨经费的医疗机构,可以不登记注册;凡国家不再核拨经费,实行企业化经营的事业单位,包括医疗机构,均应办理登记注册。 二、凡从事医疗业务的各类企业,包括实行股份制、独资、合资、合作经营的,均应办理登记注册。 三、上述医疗机构应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先到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审查批准手续,取得设置医疗机构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