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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行业分类:J:金融业
生效日期:2006-09-08 00:00:00
文件星级: ★★
文件字数:2192
文件页数:2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41KB
文件简介:【类别】票据证券 【发文字号】 【批准日期】 【发布部门】/地方各级人大(含常委会)和政府/上海市/上海市主管委办局 【发布日期】2006.09.08 【实施日期】2006.09.08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公告 各上市公司及相关机构:   为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行为,便于上市公司股东行使表决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本所对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现予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六年九月八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行为,便于上市公司股东行使表决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是指上市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交易系统行使表决权。上市公司股东通过本所认可的网站行使表决权的办法,由本所另行制定。   第三条 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可以申请通过本所向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案按照有关规定需要社会公众股股东单独表决通过的,公司应当为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第四条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股份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条 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过本所进行网络投票的,应当在刊登股东大会通知之前向本所提交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申请,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包括网络投票时间、投票程序、审议事项等内容。   第六条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提案人提出临时提案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并由董事会公告。上市公司应按原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顺序,对临时提案连续编号并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七条 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过本所进行网络投票的,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三个交易日以前,向本所指定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报送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股东数据。   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应在股权登记日后两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指定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报送用于投票的股东帐户。   数据格式和报送方式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规定。   第八条 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并为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的,股东大会应在本所交易日内召开,网络投票在该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内进行。   第九条 上市公司股东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进行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比照本所新股申购操作,具体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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