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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行业分类:J:金融业
生效日期:2006-09-01 00:00:00
文件星级: ★★★
文件字数:5811
文件页数:14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50KB
文件简介: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金人庆                          二○○六年七月三日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以下简称贷款)以及赠款的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财政部负责贷款、赠款的管理工作,是政府外债的统一管理部门。   第四条 贷款、赠款的使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体现公共财政职能,促进经济社会和城乡区域协调发展。   第五条 贷款的筹借、使用、偿还应当体现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实现债务可持续性和良性循环,有效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   第六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贷款,是指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   (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是指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代表国家向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欧洲投资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统一筹借并形成政府外债的贷款,以及与上述贷款搭配使用的联合融资;   (三)外国政府贷款,是指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代表国家向外国政府、北欧投资银行等统一筹借并形成政府外债的贷款,国务院批准的参照外国政府贷款管理的其他国外贷款,以及与上述贷款搭配使用的联合融资;   (四)赠款,是指财政部或者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代表国家作为受赠方接受的、不以与贷款搭配使用为前提条件的国际赠款。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财政部对贷款、赠款实行统一管理,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研究确定贷款、赠款的管理原则,制定基本规章制度;   (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拟定贷款规划;   (三)统筹开展贷款、赠款的对外工作,与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等进行磋商谈判并签订法律文件;   (四)负责贷款、赠款的转贷、转赠、资金使用、偿还、统计、监测等;   (五)对贷款、赠款活动进行政策指导、协调与监督。   第八条 地方财政部门是本级政府贷款的债权、债务代表和贷款、赠款归口管理机构,统一负责本地区贷款、赠款的全过程管理。   第九条 财政部直接转贷、转赠给国务院有关部门的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确定中央项目执行机构,由其具体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十条 财政部直接转贷、转赠给地方政府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联合项目,需要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或者协调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确定中央项目协调机构,由其统一负责项目的指导、组织与协调工作。   第十一条 地方政府承担债务的贷款项目或者接受赠款的项目,地方政府应当确定地方项目执行机构,由其具体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中央项目执行机构、中央项目协调机构和地方项目执行机构,在业务上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有关经费开支计划应当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或者备案。   第三章 贷款筹借   第十三条 贷款的筹借工作包括贷款申请、评审与评估、对外磋商与谈判、贷款法律文件签署与生效、转贷关系确定以及还款责任落实等。   第十四条 拟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地方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代表本级政府向财政部提交贷款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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