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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澳门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审计署.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
生效日期: | 1999-12-20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2997 |
文件页数: | 4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43KB |
文件简介: | 澳门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审计署 第11/1999号法律 立法会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一条(一)项,制定本法律。 第一章 审计署的设立、性质、职责及权限 第一条 设立 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条,设立审计署。 第二条 性质 审计署独立工作,审计长对行政长官负责。 第三条 职责 一、审计署对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澳门特别行政区总帐目撰写审计报告。 二、审计署对审计对象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诸如资产、负债、损益及其帐目,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所有公帑是否均按照恰当权限发放及支付,作审计监督。 三、审计署对审计对象进行“衡工量值式”的审计监督,即对其在履行职务时所达到的节省程度、效率和效益进行审查。 四、除其经费全由公帑支付的实体外,下列实体亦为审计对象: (一) 每年过半数收入来自政府者;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