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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澳门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组织法.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
生效日期: | 1970-01-01 08: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6559 |
文件页数: | 11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58KB |
文件简介: | 澳门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组织法 第11/2000号法律 立法会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一条(一)项,制定本法律。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标的 本法律的标的是界定和规范立法会开展活动所必需的行政与财政管理及技术辅助的机制。 第二条 性质 立法会具有行政、财政及财产自治权,并设有具等级从属关系的立法会辅助部门。 第三条 会址 立法会的会址设于澳门“立法会大楼”。 第四条 设施 立法会可取得、承租或向行政长官征用对其运作所必需的设施。 第二章 立法会的行政 第一节 行政管理机关 第五条 机关 立法会的行政管理机关为: (一)立法会主席; (二)执行委员会;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