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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澳门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选举制度.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
生效日期: | 1970-01-01 08: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26860 |
文件页数: | 26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120KB |
文件简介: | 澳门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选举制度 第3/2001号法律 立法会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一条(一)项及附件二第二款制定本法律。 第一条 选举法之通过 通过附于本法律且为其组成部分的《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选举法》。 第二条 由行政长官委任的议员 在收到《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选举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所指的总核算纪录后十五日期内,行政长官以行政命令委任《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二第一款所指的委任议员。 第三条 优先 在司法工作中,除属确保人身自由者外,凡有关选举之司法争讼绝对优先于其它一切司法工作。 第四条 不得兼任 一、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公共行政工作人员,由行政长官委任在公务法人内、尤其在自治机关及自治基金组织内任职的全职人员,以及由行政长官委任在公共服务或使用属公产的财产的承批实体内及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参资的公司内任职的全职人员,于出任立法会议员期内,均不得担任其有关的职务。 二、为产生一切效力,尤其是为计算退休及抚恤、原职程的晋升及晋阶的效力,出任立法会议员的时间计算在服务时间内,且不影响下款规定的适用;但如原职规定须实际担任有关官职或职务方赋予计算效力者,则不在此限。 三、担任领导或主管官职的人,其定期委任于其出任立法会议员期内中止,而定期委任的期限亦按照经六月二十三日第25/97/M号法令修订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号法令第五条第十款所规定的条件中止;上述人员的有关职务应按该法规第八条的规定确保执行。 四、如属非担任领导或主管官职的编制内人员,其原职位可按署任制度被填补,并适用经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号法令核准的《澳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通则》为署任而订定的制度,但不适用关于期限的规定。 五、出任立法会议员者,其编制外合同、散位合同或其它种类的工作合同的期限终止。 第五条 废止 废止一切抵触本法律的法律规定。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