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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澳门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警察总局.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
生效日期: | 2001-01-19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1304 |
文件页数: | 2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37KB |
文件简介: | 澳门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警察总局 第1/2001号法律 立法会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一条(一)项,及第2/1999号法律第六条第三款,制定本法律。 第一条 设立及性质 一、设立统一负责澳门特别行政区保安事务的部门——警察总局。 二、警察总局为指挥及领导其属下警务机构执行行动的机关。 三、为上款之效力,治安警察局及司法警察局均视为警务机构,但不影响法律另定其它机构为警务机构。 四、警察总局属澳门特别行政区内部保安体系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 职责 一、警察总局的职责为指挥及领导其属下警务机构执行行动。 二、为上款之效力,警察总局有下列权限: (一)命令属下警务机构执行任务; (二)有效调配属下警务机构在行动上的资源; (三)集中处理及统筹刑事调查的一切工作,但不影响赋予司法当局在职务上的领导权,且不妨碍授予作为刑事警察机关的各属下警务机构的技术自主权和专属权限; (四)搜集、分析、处理及发布为履行职责所需的一切重要信息; (五)监督属下警务机构执行计划、指令和任务。 三、警察总局还有权审查属下警务机构执行行动的能力。 第三条 警察总局局长 一、警察总局局长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六)项所指之警察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