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CLOUMN
联系我们/CONTACT US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二支路8号俊豪名居大厦16-6

邮编:400020

电话:023-89181055 023-89181077

传真:86-23-67959465

网址:www.sbdlawyer.com

Emial:sbdlawyer@126.com

法律法规

首页 / 数据库 / 法律法规
文件名称:医师法(民国91年01月16日修正).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行业分类:Q: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生效日期:2003-01-16 00:00:00
文件星级: ★★
文件字数:5676
文件页数:6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54KB
文件简介:医师法(民国91年01月16日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中华民国人民经医师考试及格并依本法领有医师证书者,得充医师。   第2条 具有下列资格之一者,得应医师考试: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学、独立学院或符合教育部采认规定之国外大学、独立学院医学系、科毕业,并经实习期满成绩及格,领有毕业证书者。   二、八十四学年度以前入学之私立独立学院七年制中医学系毕业,经修习医学必要课程及实习期满成绩及格,得有证明文件,且经中医师考试及格,领有中医师证书者。   三、中医学系选医学系双主修毕业,并经实习期满成绩及格,领有毕业证书,且经中医师考试及格,领有中医师证书者。   前项第三款中医学系选医学系双主修,除九十一学年度以前入学者外,其人数连同医学系人数,不得超过教育部核定该校医学生得招收人数。   第3条 具有下列资格之一者,得应中医师考试: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学、独立学院或符合教育部采认规定之国外大学、独立学院中医学系毕业,并经实习期满成绩及格,领有毕业证书者。   二、本法修正施行前,经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学、独立学院医学系、科毕业,并修习中医必要课程,得有证明文件,且经医师考试及格,领有医师证书者。   三、医学系选中医学系双主修毕业,并经实习期满成绩及格,领有毕业证书,且经医师考试及格,领有医师证书者。   前项第三款医学系选中医学系双主修,其人数连同中医学系人数,不得超过教育部核定该校中医学生得招收人数。   经中医师检定考试及格者,限于中华民国一百年以前,得应中医师特种考试。   已领有侨中字中医师证书者,应于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经中医师检核笔试及格,取得台中字中医师证书,始得回国执业。   第4条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学、独立学院或符合教育部采认规定之国外大学、独立学院牙医学系、科毕业,并经实习期满成绩及格,领有毕业证书者,得应牙医师考试。   第4-1条 依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以外国学历参加考试者,其为美国、日本、欧洲、加拿大、南非、澳洲、纽西兰、新加坡及香港等地区或国家以外之外国学历,应先经教育部学历甄试通过,始得参加考试。   第4-2条 具有医师、中医师、牙医师等多重医事人员资格者,其执业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第5条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充医师;其已充医师者,撤销或废止其医师证书:   一、曾犯肃清烟毒条例或麻醉药品管理条例之罪,经判刑确定。   二、曾犯品毒危害防制条例之罪,经判刑确定。   三、依法受废止医师证书处分。
文件备注: 
请在右上角注册后下载资料
会员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会员注册
*用户名:
昵 称:
邮 箱:
手 机:
*密 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