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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商港法(民国90年11月21日修正).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02-11-21 00:00:00
文件星级: ★★
文件字数:6240
文件页数:4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52KB
文件简介:商港法(民国90年11月21日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商港之规划、建设、管理、经营及安全,依本法之规定;本法未规定者,依其它有关法律之规定。   第2条 本法所用名词,定义如左:   一、商港:指通商船舶出入之港。   二、国际商港:指准许中华民国船舶及外国通商船舶出入之港。   三、国内商港:指非中华民国船舶,除经中华民国政府特许或为避难得准其出入外,仅许中华民国船舶出入之港。   四、商港区域:指划定商港界限以内之水域与为商港建设、开发及营运所必需之陆上地区。   五、商港管辖地区:指商港管理机关为依本法处理商港区域外及其辅助港附近沿岸、水域之有关业务而划定之区域。   六、商港设施:指在商港区域内,为便利船舶出入、停泊、货物装卸、仓储、驳运作业、服务旅客之水面、陆上、海底及其它一切有关设施。   七、专业区:指在商港界限内划定范围,供渔业、工业、船舶拆解及其它特定用途之区域。   八、浮标、立标:指设于港口、航道内外之助航设施。浮于水面者为浮标,固定者为立标。   九、船席:指码头、浮筒或其它系船设施,供船舶停靠、装卸客、货之水域。   一0、锚地:指供船舶拋锚之水域。   一一、核子船舶:指装有核子动力设备之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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