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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能源管理法(民国91年01月30日修正).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行业分类:N: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生效日期:2003-01-30 00:00:00
文件星级: ★★
文件字数:3064
文件页数:4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43KB
文件简介:能源管理法(民国91年01月30日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加强管理能源,促进能源合理与有效使用,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规定者,适用其它有关法律之规定。   第2条 本法所称能源如左:   一、石油及其产品。   二、煤炭及其产品。   三、天然气。   四、核子燃料。   五、电能。   六、其它经中央主管机关指定为能源者。   第3条 本法所称主管机关:在中央为经济部;在直辖市为直辖市政府;在县(市)为县(市)政府。   第4条 本法所称能源供应事业,系指经营能源输入、输出、生产、运送、储存、销售等业务之事业。   第5条 中央主管机关得依预算法之规定,设置能源研究发展特种基金,订定计画,加强能源之研究发展工作。   前项基金之用途范围如左:   一、能源开发技术之研究发展及替代能源之研究。   二、能源合理有效使用及节约技术、方法之研究发展。   三、能源经济分析及其情报资料之搜集。   四、能源规划及技术等专业人员之培训。   五、其它经核定之支出。   法人或个人为前项第一款、第二款之研究,具有实用价值者,得予奖励或补助。   中央主管机关应每年将能源研究发展计画及基金运用成效,项目报告立法院。   第5-1条 能源研究发展基金之来源如下:   一、综合电业、石油炼制业及石油输入业经营能源业务收入之提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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