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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公司法(民国90年11月12日修正).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
生效日期: | 2002-11-12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46501 |
文件页数: | 41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179KB |
文件简介: | 公司法(民国90年11月12日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本法所称公司,谓以营利为目的,依照本法组织、登记、成立之社团法人。 第2条 公司分为左列四种: 一、无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东所组织,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清偿责任之公司。 二、有限公司:由一人以上股东所组织,就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其责任之公司。 三、两合公司:指一人以上无限责任股东,与一人以上有限责任股东所组织,其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清偿责任;有限责任股东就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其责任之公司。 四、股份有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东或政府、法人股东一人所组织,全部资本分为股份;股东就其所认股份,对公司负其责任之公司。 公司名称,应标明公司之种类。 第3条 公司以其本公司所在地为住所。 本法所称本公司,为公司依法首先设立,以管辖全部组织之总机构;所称分公司,为受本公司管辖之分支机构。 第4条 本法所称外国公司,谓以营利为目的,依照外国法律组织登记,并经中华民国政府认许,在中华民国境内营业之公司。 第5条 本法所称主管机关:在中央为经济部;在直辖市为直辖市政府。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