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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废弃物清理法(民国90年10月24日修正).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02-10-24 00:00:00
文件星级: ★★
文件字数:12764
文件页数:10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70KB
文件简介:废弃物清理法(民国90年10月24日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有效清除、处理废弃物,改善环境卫生,维护国民健康,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规定者,适用其它有关法律之规定。   第2条 本法所称废弃物,分下列二种:   一、一般废弃物:由家户或其它非事业所产生之垃圾、粪尿、动物尸体等,足以污染环境卫生之固体或液体废弃物。   二、事业废弃物:   (一)有害事业废弃物:由事业所产生具有毒性、危险性,其浓度或数量足以影响人体健康或污染环境之废弃物。   (二)一般事业废弃物:由事业所产生有害事业废弃物以外之废弃物。   前项有害事业废弃物认定标准,由中央主管机关会商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定之。   游离辐射之放射性废弃物之清理,依原子能相关法令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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