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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废弃物清理法(民国90年10月24日修正).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
生效日期: | 2002-10-24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12764 |
文件页数: | 10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70KB |
文件简介: | 废弃物清理法(民国90年10月24日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有效清除、处理废弃物,改善环境卫生,维护国民健康,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规定者,适用其它有关法律之规定。 第2条 本法所称废弃物,分下列二种: 一、一般废弃物:由家户或其它非事业所产生之垃圾、粪尿、动物尸体等,足以污染环境卫生之固体或液体废弃物。 二、事业废弃物: (一)有害事业废弃物:由事业所产生具有毒性、危险性,其浓度或数量足以影响人体健康或污染环境之废弃物。 (二)一般事业废弃物:由事业所产生有害事业废弃物以外之废弃物。 前项有害事业废弃物认定标准,由中央主管机关会商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定之。 游离辐射之放射性废弃物之清理,依原子能相关法令之规定。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