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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船舶法(民国91年01月30日修正).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行业分类:F: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生效日期:2003-01-30 00:00:00
文件星级: ★★
文件字数:9047
文件页数:9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64KB
文件简介:船舶法(民国91年01月30日修正) 第一章 通则   第1条 本法所称船舶,谓在水面或水中供航行之船舶,其类别如左:   一、客船:谓搭载乘客超过十二人之船舶。   二、非客船:谓不属于客船之其它船舶。   三、小船:谓总吨位未满五十吨之非动力船舶,或总吨位未满二十吨之动力船舶。   四、动力船舶:谓装有机械用以航行之船舶。   五、非动力船舶:谓不属于动力船舶之任何船舶。   第2条 本法所称中华民国船舶,谓依中华民国法律,经航政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登记之船舶。   船舶合于左列规定之一者,得申请登记为中华民国船舶:   一、中华民国政府所有者。   二、中华民国国民所有者。   三、依中华民国法律设立,在中华民国有本公司之左列各公司所有者:   (一)无限公司,其股东全体为中华民国国民者。   (二)有限公司,资本三分之二以上为中华民国国民所有,其代表公司之董事为中华民国国民者。但其船舶为行驶国际航线者,其中华民国国民所有资本为二分之一以上。   (三)两合公司,其无限责任股东全体为中华民国国民者。   (四)股份有限公司,其董事长及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为中华民国国民,并其资本三分之二以上为中华民国国民所有者。但其船舶为行驶国际航线者,其中华民国国民所有资木及中华民国国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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