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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台湾同胞到经济特区投资的特别优惠方法.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行业分类:J:金融业
生效日期:1983-04-05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556
文件页数:1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32KB
文件简介:国务院关于台湾同胞到经济特区投资的特别优惠方法  (一九八三年四月五日)   台湾同胞到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四个经济特区投资兴办工农业项目,除享受经济特区现有全部优惠待遇外,再给予下列特别优惠:  一、台湾同胞在经济特区兴办的独资企业、合资企业或合作经营企业,凡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至第四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五至第九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上列企业使用进口原材料、零配件、元器件生产的产品,凡属国内市场有销路又需要进口的,或者投资者提供了先进技术和设备的,允许有百分之三十的产品内销。内销产品要按国家规定的渠道销售,并照章征税或补税。  三、上列企业建设期间和投产后五年内,免征土地使用费。   台湾同胞到珠海、汕头、厦门三市投资改造旧市区的老企业,其产品只要是以出口为目标的,除按国家原规定的进口生产资料免征关税,企业所得税减按百分之十五征收外,还可享受上述特别优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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