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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台湾商品标示法.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
生效日期: | 1983-01-22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1147 |
文件页数: | 2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34KB |
文件简介: | 台湾商品标示法 中华民国七十一年一月二十二日总统令公布 第一条 (立法意旨) 为促进商品正确标示,维护生产者信誉,保障消费者利益,建立良好商业规范,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法律适用) 商品之标示,依本法之规定;本法未规定者,适用其他法律之规定。 第三条 (主管机关) 本法所称主管机关:在中央为经济部;在省(市)为建设厅(局);在县(市)为县(市)政府。 第四条 (标示定义) 本法所称之标示,指厂商于商品本身、内外包装或说明书上,就商品之名称、成分、重量、容量、数量、规格、用法、产地、出品日期或其他有关事项所为之表示。 第五条 (标示限制) 商品之标示,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 内容虚伪不实者。 二 标示方法有误信之虞者。 三 有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者。 第六条 (中文为主) 商品标示所用文字,以中文为主,得辅以外文。但外销商品,不在此限。 第七条 (附加中文) 外销商品改为内销或进口商品出售时,应加中文标示或附中文说明书。 第八条 (包装标示) 商品经包装出售者,应于包装上标明下列事项: 一 商品名称。 二 厂商名称及厂址。 三 内容物之成分、重量、容量、数量、规格或等级。 四 出品日期。 第九条 (特殊品标示) 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标明其用途、有效日期、使用与保存方法及其他应行注意事项: 一 有危险性者。 二 有时效性者。 三 与卫生安全有关者。 四 具有特殊性质或需特别处理者。 第十条 (未核准禁标示事项) 下列事项未经该管主管机关核准者,不得标示;其前经核准而已失效者,亦同: 一 商标授权使用。 二 专利权。 三 技术合作。 ......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