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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禁止层压式推销法条例(第355章).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H:批发和零售业 |
生效日期: | 1980-09-11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988 |
文件页数: | 2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35KB |
文件简介: | 香港禁止层压式推销法条例(第355章) 本条例旨在禁止层压式推销计划之采用,并对有关事项加以规定。 [1980年9月1日]1.简称 本条例定名为禁止层压式推销法条例。 2.释义 在本条例内,除按照上下文另具意义者外,下开各词应解释如下-- “商品”包括一切动产及权利上之物品; “采用”指设立、宣传、管理或协助管理层压式推销计划; “层压式推销计划”指下述之计划-- (a)参与该计划之人士获授给许可或特权介绍任何其他人士参与该计划,而 该被介绍人亦如是获得此项许可或权利,再连锁式向其他人士介绍及给与此项许可及权利,即使该计划订明参与人数有限制或该项许可或权利须受某等额外条件影响,亦在此列;及 (b)参与之人士在介绍另一人士参与该计划而获得报酬或在事后获得报酬, 而报酬之全部或部分,并非按照该人或被介绍人或透过该被介绍人所实际售卖之商品或提供服务之公平市值而计算者; “报酬”包括付还款项、佣金、折扣或津贴,但不包括为提供推销示范用具及物品所付之款项,而该等用具物品乃按不超过公平市值而提供且属不可转卖者。 3.采用层压式推销计划乃属违法 凡明知而采用层压式推销计划者,均属违法,一经公诉定罪,可判罚款十万元及监禁三年。 4.董事、股东等之责任 ......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