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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监试法(民国39年10月26日修正).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行业分类:P:教育
生效日期:1951-10-26 00:00:00
文件星级: ★★
文件字数:383
文件页数:1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35KB
文件简介:监试法(民国39年10月26日修正)   第1条 举行考试时,除检核外,依本法之规定,由考试院或考选机关分请监察院或监察委员行署派员监试。   凡组织典试委员会办理之考试,应咨请监察院派监察委员监试。   凡考试院派员或委托有关机关办理之考试,得由监察机关就地派员监试。   第2条 典试委员长应造具典试委员会人员名册,送交监试人员。   第3条 左列事项,应于监试人员监视中为之:   一、试卷之弥封。   二、弥封姓名册之固封、保管。   三、试题之缮印、封存及分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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