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CLOUMN
联系我们/CONTACT US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二支路8号俊豪名居大厦16-6

邮编:400020

电话:023-89181055 023-89181077

传真:86-23-67959465

网址:www.sbdlawyer.com

Emial:sbdlawyer@126.com

法律法规

首页 / 数据库 / 法律法规
文件名称:香港证券(内幕交易)条例(第395章).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06-12-25 00:00:00
文件星级: ★★
文件字数:13179
文件页数:15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73KB
文件简介:香港证券(内幕交易)条例(第395章)                  目录 条次                  第Ⅰ部                  导言 1.简称 2.释义 3.适用范围 4.“与一间机构有关连” 5.掌握以特殊身分获得的有关消息 6.“进行证券交易” 7.“收购要约” 8.“有关消息”                  第Ⅱ部                 内幕交易 9.内幕交易何时发生 10.若干人士不得裁定为内幕交易者 11.受托人及遗产管理人 12.行使证券认购权 13.机构高级人员的责任 14.内幕交易的效力                  第Ⅲ部                内幕交易审裁处 15.审裁处的组织          由审裁处进行研讯 16.对内幕交易进行研讯 17.审裁处的权力 18.审裁处搜集资料的权力 19.导致人入罪的答案 20.罪行 21.受保密权涵盖的资料          审裁处的报告及命令 22.审裁处在进行研讯后的报告 23.审裁处的命令等 24.针对机构高级人员的命令 25.罚款总额的上限 26.证人的开支 27.调查及研讯开支 28.审裁处命令的格式及证明 29.审裁处命令可在法院注册 30.罪行                  第Ⅳ部                  上诉 31.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 32.上诉法院在审理上诉时的权力 33.因上诉而暂缓执行                  第Ⅴ部                  杂项 34.法团等犯罪 35.提起诉讼的期限 36.首席大法官可订立规则 37-44(已略去) 附表   本条例修订与证券内幕交易有关的法律;并为有关连目的作出规定。   [1991年9月1日]1991年第269号法律公告 第Ⅰ部                  导言 1.简称   本条例可引称为《证券(内幕交易)条例》。 2.释义   (1)在本条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上市证券”(listed securities)指在关于证券的内幕交易进行时在联合 交易所上市的该等证券;   “公司”(company)指《公司条例》(第32章)第2(1)条所界定的公 司;   “文件”(document)包括任何注册记录册、登记册、簿册、记录、记录带、任何形式的电脑输入或输出、及其他文件或类似的材料(不论是借机械、电力、人手或其他方式制成的);   “内幕交易”(insider dealing)指第9条所指的内幕交易:   “内幕交易者”(insider dealer)指作出属于内幕交易的作为的人,亦指根据第16(6)条须当作内幕交易者的人;   “母公司”(holding company)指属于《公司条例》(第32章)第2条所 指的母公司的机构;   “有连系机构”(related corporation),就一间机构来说,指--   (a)该机构的附属公司或母公司,或该机构的母公司的其他附属公司;   (b)由该机构的任何控制人所控制的其他机构;   “有联系的人”(associate)就有权行使机构内部投票权的人,或有权控制 这些投票权的行使的人来说,--   (a)指该人的配偶、公认配偶、与该人同居俨如配偶的人、兄弟、姊妹、父 母、继父母、子女(亲生的或领养的)或继子女;   (b)指该人担任董事的机构;   (c)指该人的雇员或合伙人;   (d)如该人是一间机构,指--   (i)该机构的董事;   (ii)该机构的有连系机构;及   (iii)上述有连系机构的董事或雇员;及   (e)如该人与另一人有以下其中一类协议或安排,则指该另一人:第一类是 关于取得或持有该机构的股份或其他权益,或将之脱手的协议或安排;第二类是他们承诺在行使他们的该机构内部投票权时行动一致的协议或安排;   “有关股本”(relevant share capital)指一间机构的已发行股本,其所属类别是带有可在该机构股东大会上投票的权利的;   “附属公司”(subsidiary)指属于《公司条例》(第32章)第2条所指的附属公司的机构;   “高级人员”(officer)就一间机构来说,包括董事、经理或公司秘书,而 就一个非法人团体来说包括其管治团体的每一成员;   “高等法院”(High Court)指香港高等法院;   “控制人”(controller)就一间机构来说--   (a)指向该机构的董事发出惯常被他们遵从的指示的人;如该机构是另一机 构的附属公司,亦指向该另一机构的董事发出惯常被他们遵从的指示的人;或   (b)指(不论单独或联同有联系的人)有权行使该机构的股东大会投票权的 33%以上的人;或如该机构是另一机构的附属公司,指(不论单独或联同有联系的人)有权行使该另一机构的股东大会投票权的33%以上的人;亦指(不论单独或联同有联系的人)有权控制上述投票权的行使的人,而在本条例中,“控制”(control)亦须因应这样解释;   “研讯”(inquiry)指根据第16条展开的研讯;   “董事”(director)包括--   (a)身居相当于董事职位的人,不论他的实际职衔为何;及   (b)向机构董事发出惯常被他们遵从的指示的人;   “监察委员会”(Commission)指由《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条例》(第24章)设立的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审裁处”(Tribunal)具有第15条给予该词的含义;   “联合交易所”(Unified Exchange)指根据《证券交易所合并条例》(第361章)第27条设立的证券市场;   “机构”(corporation)指在香港或外地成立或组成的公司、法人团体或非 法人团体;   “簿册或其他文件”(book or other document)包括--   (a)银行的簿册;   (b)由银行管有或控制的支票、付款指令票据、汇票及本票;   (c)以质押或其他方式为银行管有或控制的证券;   (d)在银行日常业务中使用的文件或记录;   (e)在银行日常业务中使用、以不能阅读的形式储存但能以可阅读形式重现 的记录;及   (f)帐目或契据;   “证券”(securities)指任何政府、地方政府当局或不论是否法人的团体的股份、股额、债券、债权股额、基金、债权证明书或票据,或任何不论是否法人的  团体所发行的股份、股额、债券、债权股额、基金、债权证明书或票据,并包括--   (a)在上述任何证券内的或与它们有关的权利、认购权或权益(不论是否分 为单位的);   (b)上述任何证券的权益证明书、参与证明书、临时或中期证明书,上述任 何证券的收据,及认购或购买上述任何证券的认购权证;或   (c)任何通常被称为证券的文件。   (2)为“控制人”(controller)的定义的目的,凡任何人有权行使一间机构股东大会投票权的33%或以上,或有权控制上述投票权的行使,而该机构有权行使另一间机构股东大会的任何投票权(“有效投票权”),或有权控制有效投票权的行使,则该另一间机构股东大会的有效投票权须当作可由该人行使。   (3)任何人均不得纯粹因为一间机构的董事依照他以专业身分提供的意见行事,而被视为向他们发出惯常为他们遵从的指示的人。   (4)在本条例中,任何证券纵使暂停买卖,仍须视为在联合交易所上市。   (5)在本条例中,凡提述证券权益,须解释为包括证券内的任何种类权益,因而无须考虑对行使依附于该权益的权利的限制和约束。 3.适用范围   本条例不适用于在本条例实施之前进行的与一间机构上市证券有关的内幕交易。 4.“与一间机构有关连”
文件备注: 
请在右上角注册后下载资料
会员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会员注册
*用户名:
昵 称:
邮 箱:
手 机:
*密 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