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CLOUMN
联系我们/CONTACT US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二支路8号俊豪名居大厦16-6

邮编:400020

电话:023-89181055 023-89181077

传真:86-23-67959465

网址:www.sbdlawyer.com

Emial:sbdlawyer@126.com

法律法规

首页 / 数据库 / 法律法规
文件名称: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第390章).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06-12-25 00:00:00
文件星级: ★★
文件字数:12504
文件页数:14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69KB
文件简介: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第390章)                  目录 条次                  第Ⅰ部                  导言 1.简称及生效日期 2.释义 3.本条例不适用于某些影片及广告资料 4.评定类别及订定条件之生效日期                  第Ⅱ部                色情物品审裁处 5.审裁员小组 6.色情物品审裁处之委出 7.审裁处成员 8.裁判权 9.豁免权 10.审裁处之裁判指引 11.权力 12.与审裁处有关之罪项                  第Ⅲ部              审裁处评定物品之类别 13.向审裁处呈交物品 14.暂定类别 15.正式聆讯之规定 16.正式聆讯须公开举行 17.重新考虑物品之评定类别 18.出版人等须发出评定类别通知 19.经历司须发出公告 20.经历司须设置储存库                  第Ⅳ部                  罪项 21.禁止发行色情刊物 22.禁止向青少年发行不雅物品 23.禁止展示不雅事物 24.限制发行不雅物品 25.有关暂定类别之罪项 26.禁止发行第Ⅲ类物品 27.限制发行第Ⅱ类物品 28.以公益为辩护理由                  第Ⅴ部                审裁处之裁定 29.审裁处具专有裁判权 ?                第Ⅵ部                  上诉 30.上诉 31.聆讯上诉程序                  第Ⅶ部                  执行 32.发行方面之推定 33.评定类别之证据 34.根据令状搜查及检取之权力 35.持有令状人员之附带权力 36.海关人员检取物品之权力 37.所扣留之物品须呈交裁判司 38.妨碍执法之行为 39.可予以没收之物品 40.没收令 41.没收程序 42.清除不雅事物 43.清除不雅事物程序                  第Ⅷ部             规则、规例及经历司之权力 44.首席按察司可制订规则 45.经历司之权力 46.规例                  第Ⅸ部                 杂项规定 47.废除不良刊物条例 48.过渡条文   本条例旨在管制含有或载有色情或不雅资料(包括有暴力、腐化或令人厌恶之资料)之物品,设立审裁处以便裁定某一物品是否属于色情或不雅,或公开展示之事物是否属于不雅,并将各物品评定为色情、不雅、或既非色情亦非不雅等类别,以及对附带事宜作出规定。   由香港总督参照立法局意见并得该局同意而制定。                          [1987年9月1日] 第Ⅰ部                  导言 1.简称及生效日期   (1)本条例定名为1987年管制色情及不雅物品条例。   (2)本条例将由总督在宪报刊登公告指定之日期起开始生效。 2.释义   (1)在本条例内,除按照上下文另具意义者外,下开各词应解释如下--   “审裁员”指根据第5条获委为审裁员小组成员之审裁员;   “申请”指根据第13条而提出之申请,而“申请人”亦应依此解释;   “物品”指任何物件,其内容包括有或载有可供阅读或观看或两者兼有之资料,任何录音,及任何影片、录影带、磁碟、或一幅或多幅图画之其他纪录;   “协助人员”指根据第34条第(2)款协助获授权人员执行令状之任何警务娙嗽被蛉魏魏9厝嗽保?   “获授权人员”指根据第34条之规定发出之令状而获授权之任何人;   “评定类别”指审裁处根据第Ⅲ部规定而评定之类别,包括暂定类别,而“经评定”一词亦应依此解释;   “正式聆讯”指审裁处根据第15条规定而举行之正式聆讯;   “暂定类别”指审裁处根据第14条规定而暂时评定之类别;   “青少年”指年龄未满18岁之人士;   “审裁员小组”指根据第5条规定而设立之审裁员小组;   “主审裁判司”指根据第7条规定而获委任为主审之裁判司;   “经历司”指最高法院经历司;   “审裁处”指根据第6条规定而设立之色情物品审裁处;   “令状”指根据第34条第(1)款规定而发出之令状。   (2)就本条例而言--   (a)一件物件如因其属于色情而不宜向任何人发行者,是谓之色情;及   (b)一件物件如因其属于不雅而不宜向青少年发行者,是谓之不雅。   (3)就第(2)款而言,“色情”及“不雅”包括有暴力、腐化及令人厌恶之含意。   (4)就本条例而言,一个人凡有下开行为者,不论其是否以牟利为目的,即作发行物品论--   (a)将物品派发、流通、出售、出租、给予或借予公众或部分公众人士;   (b)就一件物品而言,如该物品属于--   (i)包括有或载有可供观看资料之物品;或   (ii)录音或影片,录影带、磁碟或一幅或多幅图画之其他纪录,   将之向或为公从或部分公众人士出示、播放或放映。   (5)就第(4)款而言--   (a)“物品”包括任何物件,不论单独或作为整套中之一部分,拟用于制造 或复制一件物品;及   (b)“人”及“公众”分别包括控制或管理任何会所或称为会所之人,及该 会所之会员。   (6)为执行本条例之规定,在裁定任何公开展示之事物是否属于不雅时--   (a)该事物任何未有展示之部分,应不予理会;及   (b)得考虑将一件物件与另一件物件并列所会产生之效果。   (7)任何事物如在下列地方展示或可从下列地方看到,就本条例而言,即作公开展示论--   (a)任何公共街道、码头、或公园;及   (b)任何公众人士可进入或准许进入之地方(不论须否缴费),但公众人士 可凭缴费进入之地方,而该项缴费乃包括支付观看不雅事物之用者则除外。 3.本条例不适用于某些影片及广告资料   本条例不适用于--   (a)电影检查监督根据电影检查规例(第172章附属立法)批准放映之任 何影片或该条例第2条意义上的电影展览;   (aa)任何根据《电影检查条例》(第392章)第15A条批准的,按照该条例第2条之意义出版的录像带或激光唱盘;   (ab)任何根据《电影检查条例》(第392章)第15B条发出许可证之广播电视节目。   (b)根据《电视条例》(第52章)第32条批准播映之任何影片;   (c)电影检查主任根据电影检查规例第8条批准刊登之任何广告海报、图片 、人像或文字。 4.评定类别及订定条件之生效日期   就本条例而言--   (a)在经历司根据第19条第(2)款发出有关评定类别公告之前,任何物 品或事物之评定类别不得视为已生效;及   (b)在经历司根据第19条第(2)款发出有关订定条件公告之前,该等条 件不得视为已根据第8条第(2)款(c)段而订定。 ?                第Ⅱ部                色情物品审裁处 5.审裁员小组   (1)为执行本条例之规定,应设立审裁员小组。   (2)审裁员小组由首席按察司不时以书面委任之合资格人士组成。   (3)为执行第(2)款之规定,凡经首席按察司认为符合下列规定之人士,均有资格获委为审裁员小组成员--   (a)通常在香港居住,并且最少已有7年;及   (b)精通英国文字或中国文字。   (4)根据第(2)款获委之人,须在委任书所列明之期间内出任审裁员小组成员,任期不得超过3年,并有资格再获委任。   (5)审裁员小组成员可以书面通知首席按察司,辞去职务。   (6)任何审裁员,倘--   (a)不再通常在香港居住;   (b)因犯罪而被裁定罪名成立;   (c)宣布破产;或   (d)经首席按察司认为疏忽职守或不能执行职务,   首席按察司可发出书面通知,将其名字从审裁员小组名单中删除。   (7)首席按察司须就下列事项在宪报发出公告--   (a)根据第(2)款委出任何审裁员;及   (b)根据第(6)款删除任何审裁员名字。 6.色情物品审裁处之委出   (1)经历司可不时委出为执行本条例所需之审裁处数目。   (2)根据本条委出之审裁处名为色情物品审裁处。 7.审裁处成员   (1)审裁处由经历司委任之下开人士所组成--   (a)1名主审裁判司;及   (b)2名或多名从审裁员小组委出之审裁员。   (2)除第(3)款另有规定外,倘审裁处成员意见不一致,则审裁处之决定以其中多数人之决定取决;如双方人数相等,则以主审裁判司之决定取决。   (3)在审裁处进行之诉讼中出现之任何法律论点,须由主审裁判司裁决;主审裁判司并须以书面述明理由。 8.裁判权   (1)对于法庭或裁判司根据第V部交来之任何物品或公开展示事物,审裁处可裁定--   (a)该物品是否色情或不雅物品;   (b)该事物是否属于不雅;或   (c)第28条内有关发行物品或公开展示事物之辩护理由是否证明成立。   (2)对于根据第13条呈交之任何物品--   (a)审裁处如认为该物品不能充分加以描述,以便根据第19条发出评定类 别公告者,可拒绝该项评定申请;   (b)审裁处--   (i)如认为该物品既非色情,亦非不雅,可评定为第Ⅰ类物品;   (ii)如认为该物品为不雅物品,可评定为第Ⅱ类物品;   (iii)如认为该物品为色情物品,可评定为第Ⅲ类
文件备注: 
请在右上角注册后下载资料
会员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会员注册
*用户名:
昵 称:
邮 箱:
手 机:
*密 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