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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行业分类:B:采矿业
生效日期:2009-12-01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23108
文件页数:29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90KB
文件简介: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国家安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5号 【发布日期】2009-09-07 【生效日期】2009-12-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5号)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已经2009年8月2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   二○○九年九月七日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洋石油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防止和减少海洋石油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海洋石油(含天然气,下同)开采活动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海洋石油作业者和承包者是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其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以下简称海油安办)对全国海洋石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海油安办驻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分部(以下统称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分别负责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的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设施的备案管理   第一节 生产设施的备案管理第五条海洋石油生产设施应当进行试生产。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在试生产前45日报生产设施所在地的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备案,并提交生产设施试生产备案申请书、海底长输油(气)管线投用备案申请书和下列资料:   (一)发证检验机构对生产设施的最终检验证书(或者临时检验证书)和检验报告;   (二)试生产安全保障措施;   (三)建设阶段资料登记表;   (四)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合格、设计修改及审查合格的有关文件;   (五)施工单位资质证明;   (六)施工期间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情况;   (七)生产设施有关证书和文件登记表;   (八)生产设施主要技术说明、总体布置图和工艺流程图;   (九)生产设施运营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   (十)生产设施所属设备的取证分类表及有关证书、证件;   (十一)生产设施运营安全手册;   (十二)生产设施运营安全应急预案。   生产设施是浮式生产储油装置的,除提交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交快速解脱装置、系缆张力和距离测量装置的检验证书、出厂合格证书、安装后的试验报告。   生产设施是海底长输油(气)管线的,除提交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交海底长输油(气)管线投用备案有关证书和文件登记表及有关证书、文件。   第六条 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对作业者或者承包者提交的生产设施资料,应当进行严格审查。必要时,应当进行现场检查。   需要进行现场检查的,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应当提前10日与作业者或承包者商定现场检查的具体事宜。作业者或承包者应当配合海油安办有关分部进行现场检查,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人员安全培训证书登记表;   (二)消防和救生设备实际布置图和应变部署表;   (三)安全管理文件,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工作许可制度、安全检查制度、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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