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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同居或婚姻感情确已破裂时,父亲和母亲谁能成为孩子的抚养方?一方诉求要回孩子的抚养权,是无条件变更抚养权吗?获得孩子的抚养权需要满足哪些条件?父亲和母亲争取抚养权怎么办?择优?孩子的意愿?
吴女与江男于2004年同居,生下四个子女,2012年8月,吴女做了绝育手术,至双方分开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5年3月,江男犯罪服刑,吴女与江男结束同居,后吴女因生病一直在大方县同母亲居住生活。2018年3月江男服刑期满后,独自抚养四个子女至今,期间吴女未给付分文抚养费。现由于双方感情裂痕太大,不能生活在一起,2020年7月,吴女向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起诉,诉求要回孩子的抚养权。
【法院审理】
在案件审理中,原告吴女要求抚养大的两个孩子,另外两个小的孩子由江男抚养,双方互不给抚养费。被告江男辩称,不答应强行把四个孩子分开,四姊妹已经习惯了生长的家庭、学校、环境,在一起利于成长,谁抚养孩子都要尊重孩子们的意见,以孩子的意见为准。吴女在不影响孩子的学习情况下,可随时来探望孩子。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吴女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原告吴女要求抚养两个孩子,吴女虽做了绝育手术,但吴女现在暂不具备抚养孩子的条件,一是吴女现在生病,还同母亲居住生活,无固定的生活场所,无稳定的经济收入;二是江男独自抚养孩子多年,最小的孩子都在八周岁以上,四个孩子均不同意姊妹分开,愿意选择同父亲一道生活;三是四个孩子均在熟悉的环境中成长,若让孩子投入到陌生的环境,势必会对孩子的健康成长不利;四是江男同四个孩子属于贫困户,均享有低保及其他优惠政策。“在平等的前提下,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实现未成年人权益最大化”,基于此,承办法官深入到四个孩子生活的环境探知,孩子们的选择应该得到尊重。
据此,原告吴女的诉讼请求未提供充分的证据,无法证明其抚养孩子的条件成熟,故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表示服判,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