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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村民委员会申请撤销王某某监护人资格案
发布时间:2025-07-11

 某村民委员会申请撤销王某某监护人资格案 

——村民委员会以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被监护人无法接受义 务教育为由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的处理规则 

关键词 民事 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未成年人 怠于履行监护职责 受 教育权 指定监护人 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 

基本案情 

申请人某村民委员会称:王某某系何某的母亲。何某出生后,王某 某就将其交于何某某、郭某夫妇抚养,因王某某原因导致何某无户籍、 无法上学。王某某对何某未尽抚养义务及监护责任,无固定工作和稳定 住所,无监护能力。另何某某、郭某夫妇愿意作为何某的监护人,抚养 何某。某村民委员会作为临时监护人,认为王某某的行为严重损害了被 监护人何某的身心健康,侵害了其受教育权,继续由王某某担任何某监 护人将严重侵害其权益。遂向法院申请:1.撤销王某某对被监护人何某 的监护人资格;2.指定何某某、郭某为何某的监护人。 

王某某辩称:自己既不知道如何面对何某,也无能力抚养何某。同 意按照某村民委员会的意见,撤销自己的监护资格并指定由何某某、郭 某担任何某的监护人。 

第三人何某某、郭某述称:认可某村民委员会的意见,愿意担任何 某的监护人。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监护人何某于2011年出生,其生母系王某某。 何某出生后,王某某就将何某交给第三人何某某、郭某抚养,之后对何 某未尽抚养义务及履行监护责任。因第三人何某某、郭某一直无法与何 某生母王某某取得联系,何某生父身份亦不明,故未能为何某办理落户 手续,致使何某无法顺利接受国家义务教育。在当次人口普查中,社区 工作人员将何某情况报告民政局。某区未保办与公安、法院、检察院多 次召开联席会议,力求尽早解决何某的受教育问题。

民政部门在公安机关协同下辗转找到何某生母王某某并确认亲子关 系后,要求王某某履行对何某的监护义务,但王某某拒绝配合办理何某 的户籍登记手续,后经反复做工作,才配合有关部门办妥户籍登记。另 查明,王某某一直无固定工作和稳定住所,有吸毒前科,无监护能力。 法院征求何某本人意愿,何某表示,自己未曾被生母王某某照看,更愿 意与养父母何某某、郭某一起生活。何某所居住的村民委员会遂以王某 某为被申请人,申请法院撤销王某某对何某的监护人资格,并指定第三 人何某某、郭某为何某的监护人,当地检察院支持起诉。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13日作出(2021)苏 0116民特232号民事判决:一、撤销被申请人王某某为何某监护人的资格 ;二、指定第三人何某某、郭某为何某的监护人。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王某某作为何某生母,将襁褓中的何某交给他 人后离去,从未支付任何抚养费,未履行母亲的抚养照顾义务,属怠于 履行监护职责,损害了何某的身心健康。且王某某在面对何某因户籍问 题未能接受义务教育时,多次推诿办理相关手续,侵害了何某的受教育 权及发展权。某村民委员会申请撤销王某某为何某监护人的资格,于法 有据,依法予以支持。第三人何某某、郭某有稳定收入来源、有稳定住 所、家庭和睦,具备抚养何某的条件,且长期以来已与何某建立深厚感 情基础。结合该村民委员会所属街道同意由何某某、郭某作为何某监护 人,以及何某某夫妇与何某的双向意愿,法院遂根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 的原则指定何某某、郭某夫妇作为何某的监护人。 

裁判要旨

1.监护人未尽抚养义务,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被监护人无法接受 义务教育的,属于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符合撤销监护人 资格的条件。

2.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应当考量已形成的抚养事实,尊重被监护人 与被指定人的双向意愿,依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作出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7条、第3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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