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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某过失致人重伤案
发布时间:2025-05-22

关键词 刑事 过失致人重伤罪 认罪认罚从宽 主动适用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20日,被告人蒋某某在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学校 收购废旧书本,当日是中考最后一天,10时40分中考结束,12时30分许 初三学生和家长已离校,系学校放假时段。12时50分许,蒋某某向该校 综合楼楼下(学校食堂前的洗碗区)观察认为无人后,在未采取任何安 全保障措施、无专人看管现场的情况下,将装满废旧书本的蛇皮口袋从 综合楼五楼扔下,砸中经过现场的顾某,致顾某受伤。经鉴定,顾某头 部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眼部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鼻部损伤程度 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蒋某某将顾某送往医院救治。2021年6月21日 ,蒋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及 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蒋某某赔偿被害人顾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 100500元,并取得顾某的谅解。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7 月11 日作出 (2021)苏0391刑初22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蒋某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 ,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机关以原判认定事 实及定性错误,量刑不当,被告人认罪认罚系庭后作出,未经法庭质证 、辩论,原判对被告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严重违反法定诉讼程序为 由提出抗诉。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3 年2 月16 日作出(2022)苏 03刑终231号刑事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蒋某某在未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高空抛物 ,轻信能够避免可能会发生的危害他人后果,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 过失致人重伤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但指控以危险方法危 害公共安全罪的罪名不当,予以纠正。蒋某某犯罪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 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 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并取得谅解,在审判阶段能够认罪认罚,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故一 、二审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1.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于刑事案件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 ,人民法院在审判阶段可以主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被告人在检察 机关提起公诉前未认罪认罚,在审判阶段认罪认罚的,人民法院可以不 再通知人民检察院提出或者调整量刑建议,但应当就定罪量刑听取控辩 双方意见,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出判决。 

2.对被告人不认可检察机关对案件的定性而未认罪认罚,人民法院 经审理认为检察机关指控罪名不当而拟变更罪名,被告人认可审理认定 的罪名,并自愿接受相应刑罚处罚,符合认罪认罚条件的,人民法院可 以依职权启动认罪认罚程序。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第1款、第235条 

一审: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苏0391刑初 221号刑事判决( 2022年7月11日) 

二审: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苏03刑终231号刑事裁定 (2023年2月16日) 

本案例文本已于2024年3月20日作出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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