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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39号:何某诉某某科技大学拒绝授予学位案
发布时间:2025-05-22

 关键词 行政诉讼 学位授予 高等学校 学术自治 

裁判要点 

1.具有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学校,有权对学位申请人提出的学位授予 申请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授予其学位。申请人对高等学校不授予其学位 的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2.高等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学术自治范围内制定的授予学位的学术水平标准,以及据此标 准作出的是否授予学位的决定,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四条、第八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 

基本案情 

原告何某系第三人某某科技大学武昌分校(以下简称武昌分校 )2003级通信工程专业的本科毕业生。武昌分校是独立的事业单位法人 ,无学士学位授予资格。根据国家对民办高校学士学位授予的相关规定 和双方协议约定,被告某某科技大学同意对武昌分校符合学士学位条件 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并在协议附件载明《某某科技大学武昌分 校授予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其中第二条规定“凡具有我校 学籍的本科毕业生,符合本《实施细则》中授予条件者,均可向某某科 技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第三条规定“……达到下 述水平和要求,经学术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三)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级统考”。2006年12月,某某科技大学 作出《关于武昌分校、文华学院申请学士学位的规定》,规定通过全国 大学外语四级考试是非外国语专业学生申请学士学位的必备条件之一。

2007年6月30日,何获得武昌分校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 书》,由于其本科学习期间未通过全国英语四级考试,武昌分校根据上 述《实施细则》,未向某某科技大学推荐其申请学士学位。8月26日,何 小强向某某科技大学和武昌分校提出授予工学学士学位的申请。2008年 5月21日,武昌分校作出书面答复,因何没有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级 考试,不符合授予条件,某某科技大学不能授予其学士学位。 

裁判结果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8日作出(2008)洪行 初字第81号行政判决,驳回原告何要求被告某某科技大学为其颁发 工学学士学位的诉讼请求。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31日 作出(2009)武行终字第61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涉及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可诉 、是否合法以及司法审查的范围问题。 

一、被诉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被告某某科技大学具有审查授予普通高校学 士学位的法定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 四条第二款“非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院校,对达到学士学术水平的本科 毕业生,应当由系向学校提出名单,经学校同意后,由学校就近向本系 统、本地区的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院校推荐。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院校 有关的系,对非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院校推荐的本科毕业生进行审查考 核,认为符合本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的,可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 ,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以及国家促进民办高校办学政策的相关  规定,某某科技大学有权按照与民办高校的协议,对于符合本校学士学 位授予条件的民办高校本科毕业生经审查合格授予普通高校学士学位。

本案中,第三人武昌分校是未取得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的民办高校 ,该院校与某某科技大学签订合作办学协议约定,武昌分校对该校达到 学士学术水平的本科毕业生,向某某科技大学推荐,由某某科技大学审 核是否授予学士学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的规定和某某科技大学与武昌分校之间合作办学协议,某某科技大学具 有对武昌分校推荐的应届本科毕业生进行审查和决定是否颁发学士学位 的法定职责。武昌分校的本科毕业生何某某科技大学在收到申请 之日起六十日内未授予其工学学士学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符 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 解释》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因此,某某科技大学是本案适格的被 告,何某某科技大学不授予其学士学位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 院应当依法受理。 

二、被告制定的《某某科技大学武昌分校授予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 实施细则》第三条的规定符合上位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第四条规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成绩优良,达到下述学术水平 者,授予学士学位:(一)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 和基本技能……”。《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二十 五条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可根据本暂行条例实施办法,制定本单位授 予学位的工作细则。”该办法赋予学位授予单位在不违反《中华人民共 和国学位条例》所规定授予学士学位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在学术自治范 围内制定学士学位授予标准的权力和职责,某某科技大学在此授权范围 内将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与学士学位挂钩,属于学术自治的范畴 。高等学校依法行使教学自主权,自行对其所培养的本科生教育质量和 学术水平作出具体的规定和要求,是对授予学士学位的标准的细化,并 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 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的原则性规定。因此,何因未通过 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不符合某某科技大学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武昌 分校未向某某科技大学推荐其申请授予学士学位,故某某科技大学并不 存在不作为的事实,对何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三、对学校授予学位行为的司法审查以合法性审查为原则。各高等 学校根据自身的教学水平和实际情况在法定的基本原则范围内确定各自 学士学位授予的学术水平衡量标准,是学术自治原则在高等学校办学过 程中的具体体现。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学位授予条件前提下,确定较 高的学士学位授予学术标准或适当放宽学士学位授予学术标准,均应由 各高等学校根据各自的办学理念、教学实际情况和对学术水平的理想追 求自行决定。对学士学位授予的司法审查不能干涉和影响高等学校的学 术自治原则,学位授予类行政诉讼案件司法审查的范围应当以合法性审 查为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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