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二支路8号俊豪名居大厦16-6
邮编:400020
电话:023-89181055 023-89181077
传真:86-23-67959465
网址:www.sbdlawyer.com
Emial:sbdlawyer@126.com
秦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与他人共有的尚未分割的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被告人秦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其主动退出全部赃物,与被害人达成和解,缴纳八万元作为罚金执行的保证,具有悔罪表现等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综合本案事实及被告人秦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态度,可对其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对辩护人相应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秦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八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对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砂金2包依法发还被害人。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中区法刑初字第00420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某,男,1964年1月25日出生于重庆市巴南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14年10月26日自动投案,次日被长江航运公安局重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重庆市渝中区看守所。
辩护人罗成,重庆圣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中检刑诉(2015)3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4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某及其辩护人罗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秦某与杨某某、何某某、陆某于2013年7月共同出资建造了挖泥船,2014年2月,上述四人与拥有重庆市江津区长江水域砂石开采权的彭某丙、文某甲协议约定,使用挖泥船在该水域开采砂石和淘洗砂金,收益双方各占50%。2014年4月双方又约定,将开采砂石过程中淘洗出的砂金存放在挖泥船上一自制保险柜中,并由李某甲、彭某甲、文某乙三人负责保管。至2014年5月22日,三人先后将淘洗出的6200余克砂金存放在保险柜中。
2014年6月中旬,被告人秦某趁放置保险柜的船舱内无人之机,使用盗得的保险柜钥匙和铁皮卷尺撬锁的方式,打开保险柜的两把挂锁,将价值577729元的6200余克砂金盗走,并藏匿在其位于本市九龙坡区西彭镇的一间办公室内。
被害人杨某某于2014年10月24日发现砂金被盗后即向公安机关报案,被告人秦某于2014年10月26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交出全部被盗砂金,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秦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其系自首,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处。
被告人秦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秦某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其系自首,主动退出全部赃物,与被害人达成和解,请求对其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上述事实,被告人秦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调取证据清单、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股份分配情况说明、投案自首情况说明、收入明细表、材料明细表、和解协议、户口资料等,被害人杨某某、何某某、陆某、彭某丙的陈述,证人李某甲、李某乙、彭某甲、彭某乙、文某乙、洪某某、杜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秦某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涉案砂金提纯称量经过记录、称量记录,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文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与他人共有的尚未分割的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被告人秦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其主动退出全部赃物,与被害人达成和解,缴纳八万元作为罚金执行的保证,具有悔罪表现等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综合本案事实及被告人秦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态度,可对其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对辩护人相应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秦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八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对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砂金2包依法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许坤霖
人民陪审员 刘玉梅
人民陪审员 谭 彬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霜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