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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5民终49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安驰车用钢铝板带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瑞天路61号7单元3-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5905330412。
法定代表人:王靖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成,重庆圣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慧杰,重庆圣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润,男,1975年4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上诉人重庆安驰车用钢铝板带材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润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18)渝0103民初123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作为原审原告的被上诉人王润于2019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即原审原告王润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上诉人即原审被告重庆安驰车用钢铝板带材料有限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18)渝0103民初1235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王润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王润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王润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 瑾
审判员 柳光洪
审判员 黄 淳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赵光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