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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复嘉与浙江华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20-10-16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浙杭商终字第179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复嘉。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罗成,重庆圣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华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晴。

上诉人张复嘉因与被上诉人浙江华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媒控股)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2015)杭下商初字第8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合川市闻达实业总公司于1993年4月1日经申请设立,注册资金为1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潘某。合川市闻达实业总公司物资贸易分公司系合川市闻达实业总公司设立的分支机构,负责人为张某。1995年4月11日,合川市闻达实业总公司经申请注销,注销理由为无资金、无人员经营;企业的人员安置、设备、设施、物资、债务等处理情况为:一切债权债务及人员安置由市府办公室内部解决。张复嘉持有《CQ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股股权证》、《保证金存折》、《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账户》。根据《CQ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股股权证》记载,1993年12月29日,股东“合闻实司”持有“川仪”股份30000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账户》记载,证券账户为24×××03,姓名为“合闻实司”,开户日期为1993年12月27日。现张复嘉持上述权证,主张“川仪”股份历经多次重组变更,目前证券简称变更为“华媒控股”,自己系原“川仪”股份的实际出资人,原合川市闻达实业总公司系名义股东,请求该院予以确认。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张复嘉提起股东资格确认之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的事实。而根据张复嘉之主张,其要求确认的系上市公司发行的证券归属,实为股票权利确认之法律关系,并非系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所产生的股东资格争议。涉案《CQ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股股权证》所记载的持股股东为“合闻实司”,华媒控股并非持股股东,故张复嘉之诉讼请求依据不足,该院不予支持,其可按其他法律关系向利害关系人另行主张权利。华媒控股经该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不影响本案的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该院于2015年6月17日作出如下判决:驳回张复嘉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张复嘉负担。

上诉人张复嘉不服原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判决违背民事诉讼法关于追加第三人的程序规定,造成遗漏案件当事人,案件的基本事实不清。1、2015年2月9日,张复嘉提起诉讼,被告为华媒控股,第三人为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2015年3月19日,按照原审法院立案庭的要求,张复嘉在立案时暂时去掉第三人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准备等待审理时再行追加,立案庭受理本案,张复嘉按时缴纳诉讼费用。2015年4月8日,张复嘉将《追加第三人申请书》邮寄至原审法院并联系审理法官,审理法官表示先审理,需要时再追加。2015年5月7日,开庭前张复嘉与承办法官交流为何不追加第三人时,其表示存在顾虑。原审法院没有依法追加第三人参与诉讼活动,也没有依法裁定是否准许第三人参与诉讼活动,造成案件遗漏当事人,案件基本事实不清。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1、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反映的法律关系,就是上市公司股东出资或者认缴出资所产生的股东资格争议。2、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应当以公司为被告,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华媒控股是上市公司,张复嘉以合闻实司的名义出资购买股权,成为华媒控股真实股东,张复嘉与华媒控股不存在股东的利益争议。华媒控股作为被告与通常意义的被告存在根本性的不同,华媒控股不具有法律上的过错责任,承担的是社会责任。法院生效判决导致的股东资格变更,华媒控股只是协助办理股东资格相关法律手续,不管谁是股东,其出资的股本金仍然在华媒控股的“资金池”里。以华媒控股住所地确定法院管辖地,有利于节约诉讼资源,确保公正高效;方便华媒控股面对成千上万的股东资格诉讼的应诉。三、本案应当依法发回重审,追加第三人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参与诉讼。2014年9月24日,律师依法调查询问潘某时,潘某陈述:当时公司注销时没有进行清算。原合川市闻达实业总公司从来没有使用公司的资金购买上市公司华媒控股的股票,张复嘉持有《CQ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股股权证》、《保证金存折》、《深圳证卷交易所证卷账户》等股权证,张复嘉借用原合川市政府驻渝办事处主任张某保管的合川市闻达实业总公司物资贸易分公司《营业执照》到北碚川仪总厂购买了法人股。2014年10月21日,张复嘉将《关于张复嘉以原合川市闻达实业总公司名义个人出资购买华智控股股票,解决股东出资确权问题的律师法律意见书》邮寄送达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2014年12月5日,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法制办负责人电话告知律师,表示事件发生的时间较长,政府机关对当事人的诉求没有裁决权,建议按照司法程序处置。综上,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申,本案二审诉讼费用由华媒控股公司负担。

被上诉人华媒控股未进行答辩。

二审期间,上诉人张复嘉向本院提交了下列新的证据材料:1、证明一份,用于证明投资资金是张复嘉的个人资金。2、关于征求章程修改意见的通知,用于1993年9月12日公司筹委会发布章程修正案。3、募股说明书,用于证明法人股购买基础是3万股且系溢价发行。被上诉人华媒控股未进行质证。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证据材料与本案的实体处理不具有直接关联性,对其证明效力在本案中不予确认。

二审期间,被上诉人华媒控股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材料。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中,张复嘉提起诉讼的实质是要求确认上市公司即华媒控股发行的部分证券归其所有,而非普通的因向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产生的股东资格争议。从现有证据看,张复嘉主张的上述股权现由“合闻实司”持有,股权证登记的持股股东亦为“合闻实司”,而华媒控股并非持股股东,故张复嘉以华媒控股为被告主张相关权利,原审法院未予支持并无不妥。张复嘉若与“合闻实司”或其他主体就上述股权的归属存在争议的,可以另行解决。另经查,原审法院对于张复嘉申请追加第三人的处理程序并无不妥。综上,张复嘉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实体处理得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张复嘉负担。

本判决系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黄江平

审 判 员  崔 丽

代理审判员  夏文杰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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