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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断针藏胸20年获赔2万元。
王大川不服,提出上诉。其代理律师罗成提出:《民法通则》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但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限。”但王大川对“侵害”并不知道,而且是医院有意隐瞒。王的情况符合延长诉讼时效的“特殊情况”。
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王大川诉讼有效。除维持一审法院判决外,还要求附二院赔偿王大川精神损失费2万元。
(2000年12月26日 10:31)
大洋网讯 一根手术留下的断针在胸中藏了20年后才被发现,患者索赔是否过了诉讼时效?重庆出租车司机王大川经两次官司,终于为自己讨得说法:12月22日,一中院终审判决王大川胜诉。
重庆晨报报道,王大川因自发性血气胸于1978年6月12日入住重医附二院。同月16日,医院为王大川作左肺上叶尖后段肺大泡作肺楔形切除术。
手术后,王大川出院。但后来,他总感觉胸痛。1998年10月19日,王大川在市八院照全胸片时,发现胸壁中有一根断针,后经三医大大坪医院复查,断针长约1厘米左右。
他这才想起20年前那次手术。
经查,20年前在对王大川手术后管口进行缝合时,缝针折断,当时,附二院主刀医生和科主任寻找未果,又考虑王当时病情尚未完全稳定,且断针小留置皮下对身体无影响,经向组织汇报后,决定放弃寻找。但胸壁有断针的事他们并未告知王大川。
王大川为此起诉到渝中区人民法院,要求附二院赔偿精神损失费及多年营养费,共计3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王大川断针遗留胸壁超过20年时间已过诉讼时效。断针留置体内对工作、生活、经济的损害索赔,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对其30万索赔不予主张。
王大川不服,提出上诉。其代理律师罗成提出:《民法通则》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但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限。”但王大川对“侵害”并不知道,而且是医院有意隐瞒。王的情况符合延长诉讼时效的“特殊情况”。
22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王大川诉讼有效。除维持一审法院判决外,还要求附二院赔偿王大川精神损失费2万元。(记者邓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