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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望中国公司治理十五年
发布时间:2020-08-26

《中外管理》 ,2006年11月21日,作者:李维安


南开大学国际商学院院长 李维安

“15年里,可以用‘四个跨越、一个接轨’来概括中国公司治理从理论到实务的演进。”

如果以1990年深交所、上交所的成立作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正式开始公司治理改革实践的标志,那么我国关于公司治理改革的探索,已经走过了15年的历程。

回顾15年,可以用“四个跨越、一个接轨”来概括中国公司治理从理论到实务的演进历程。

从治理结构到治理机制的跨越

在改革之初,人们对公司治理的认识还局限在分权与制衡的层面,使得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实践,仅仅停留在按照法律的规范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的层面上,而这远不能解决公司治理的所有问题。

1999年,我曾提出:我国企业要从“行政型治理”向“经济型治理”转换,这是改革方向。公司治理就是要使现代企业制度有血有肉,并且要解决两方面问题:一是制度安排,即公司是谁的、向谁负责、问责于谁等基础问题;二是治理机制,要使利益相关者互相制衡,保证决策科学,实现价值最大化。

而以后国内关于公司治理的研究,也正是按照从治理结构到治理机制这一路径演进的。

从治理理论到治理原则的跨越

由于我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滞后于经济发展,企业又普遍缺乏现代公司的治理经验,许多企业的治理很不规范,其关键是企业缺乏与市场变化相适应的治理原则。

1999年,我率先倡议制定《中国公司治理原则》,以厘清“企业需要管理、公司需要治理”的准则和模式。2001年正式推出的《中国公司治理原则》,标志着我国公司治理的研究视角已经从理论拓展到对原则的探索。2002年中国证监会和国家经贸委联合推出了《中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从单体治理到集团治理的跨越

最初人们对公司治理的研究,仅仅集中在单个企业的法人治理上。而近年来,在上市公司中屡屡出现的大股东“掏空”现象,引发了人们对“集团治理”问题的思考。由于企业集团的复杂性,使得公司治理研究的内容不仅仅是单个企业内的权利配置问题,而是要关注企业集团中各企业间的利益关系。因此,国内学者开始对上市公司大股东的“隧道行为”、大股东间的关联关系、集团治理机制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推动了公司治理的不断完善,如:引进独立董事制度、实行累计投票制等约束大股东行为,从而维护中小股东权益的治理机制。

从国内治理到跨国治理的跨越

公司治理模式的形成会受到不同政治、法律、经济和文化的影响,但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各国公司治理模式也在不同程度上相互交织和渗透。这主要表现在跨国公司或合资企业中。当中国企业运用自己的优势开展跨国经营时,仍然碰到诸多的治理问题。其主要问题出在不知道如何治理和控制跨国分支机构,从而导致一些很好的思路在跨国经营中走样变形。一些跨国经营网络不仅没有给企业赚回利润,反而成为侵蚀企业资产的“黑洞”。

2001年,跨国公司由合资到独资的倾向,以及外资并购的现象,对指导我国企业开展跨国经营、降低跨国经营过程中形成的治理风险,起到了重要的意义。

公司治理评价实现与国际接轨

当前,公司治理质量与治理环境备受关注,研究重心转移到公司治理评价。2003年,成功构建的“中国公司治理评价指标体系”,及同时发布作为上市公司治理状况晴雨表的中国公司治理指数,标志着我国公司治理评价研究与国际接轨。

2003年起,央视在每年的“CCTV最具价值的上市公司”评选活动中都导入了该指数,并从今年开始设立“最佳公司治理”单项奖。最近,又推出了中国公司治理股价指数,以更好地引导上市公司治理水平的提升。

公司治理改革已经成为全球性的焦点问题,而中国公司治理之路还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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