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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某强奸案
发布时间:2025-06-19

方某强奸案

——被害人未反抗情形下“违背妇女意志”的认定 

关键词 刑事 强奸罪 不敢反抗 违背妇女意志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被告人方某隐瞒已婚身份与被害人许某某(在校大学生 )恋爱,许某某发现后与方某分手,方某反复纠缠,以公开私密照片、 报复许某某家人、朋友等言语及自残自杀行为,迫使许某某与其复合。 后许某某不堪忍受方某偏激、极端性格,再次提出分手。2022年8月28日 20时许,方某到许某某宿舍楼要求复合被许某某拒绝,到宿舍内将许某 某手机拿走,将许某某引至楼下偏僻处。方某反复纠缠许某某要求复合 仍被拒绝,遂抢走许某某手机,用力拉拽并强行将许某某背在后背上带 离。因事发地点在学校,许某某担心事态扩大未出声报警。方某将许某 某带至其租住处,强行脱掉许某某衣物,亲吻其胸部,许某某拒绝。方 某告诉许某某房内有刀具,许某某心生恐惧不敢反抗、呼救,后方某强 行和许某某发生性关系。次日7时23分,许某某离开小区,于7时44分向 公安机关报警。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月16日以(2022)闽0102刑 初62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方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 。宣判后,被告人方某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 3月20日以(2023)闽01刑终17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方某将许某某背 在后背强行带离学校时,许某某没有向路人求助,在发生性关系时亦没 有呼救或激烈反抗,能否认定方某违背许某某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未作意思表示存在“半推半就”、默示同意和 不敢反抗、不能反抗两种性质不同情形,应当结合案件具体事实和相关 证据,分析客观原因后作出评价。本案发生前,许某某已明确向方某表 示不再联系,被告人方某频繁向许某某打电话、发短信,以自杀自残、 报复许某某亲友、公开私密照片等威胁许某某复合,已使许某某产生压 力和恐惧,形成一定的心理强制。案发当晚,方某将许某某从学校强行 背走,许某某陈述因担心事态扩大而没有向路人或同学求助,符合其年 龄身份特点。监控显示,许某某在转身回宿舍时被方某背走,到方某租 住小区时被方某强行拉进电梯,表明许某某对与方某一同离开是抗拒的 。到方某住处后,方某在发生性关系前,告诉许某某住处有一把刀,足 以使许某某的恐惧心理进一步升级,被迫“顺从”方某发生性关系。次 日,许某某离开20分钟左右即报警,进一步印证并非自愿与方某发生性 关系,依法认定方某构成强奸罪。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判断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是否违背妇女意志,要结合性关系发生的时 间、周围环境、妇女的性格、体质等各种因素进行综合分析,不能简单 将妇女抗拒作为违背其意志的唯一判断标准。对妇女未作反抗或者反抗 表示不明显的,要通观全案,具体分析,可结合被害人未作明确意思表 示的客观原因、案发时的反抗能力、被告人是否实施胁迫等因素综合考 虑。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 

一审: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22)闽0102刑初623号刑事 判决(2023年1月16日) 

 二审: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闽01刑终179号刑事裁定 (2023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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