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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渝0113民申1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彭X睿,女,201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
法定代理人:彭X勇(父亲),住重庆市南川区。
法定代理人:郝X红(母亲),住重庆市南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宁,重庆格林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重庆市XX区集美锦湾幼儿园,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街道金竹村智云三路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113MB1H119545。
法定代表人:马X春,园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X,女,重庆市XX区集美锦湾幼儿园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琴,重庆准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彭X睿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市XX区集美锦湾幼儿园(以下简称集美锦湾幼儿园)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2024)渝0113民初816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彭X睿申请再审称,1.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渝0113民初8164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8164号判决)中未对重要案件事实进行认定和法律评价。原审中彭X睿向法院提出案涉楼梯系铁质楼梯、无泡沫条、无上下行安全标志,未在案涉楼梯的两侧安装幼儿扶手,地面光滑无防滑垫,地板砖未做成圆角等,违反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2019版)第4.1.10条、第4.1.11条的行政法规的规定。2.彭X睿案发受害时年仅4周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家人将彭X睿送到幼儿园后,监护责任转移给集美锦湾幼儿园。彭X睿在集美锦湾幼儿园的楼梯入口处摔倒受伤,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即推定集美锦湾幼儿园存在过错,集美锦湾幼儿园在原审中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3.集美锦湾幼儿园在彭X睿摔倒后未第一时间向保险公司报案并通知保险公司勘察现场,未积极向保险公司理赔,亦说明集美锦湾幼儿园未尽到管理职责。4.彭X睿提交发生摔倒处集美锦湾幼儿园楼梯照片,系新证据,证明集美锦湾幼儿园的楼梯的设计、安装不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2019版)第4.1.10条、第4.1.11条规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彭X睿基于新证据来院申请再审,请求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纠正8164号判决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与法律评价。
集美锦湾幼儿园提交意见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次事故的发生系彭X睿自身原因意外摔倒,集美锦湾幼儿园已尽到了教育、管理责任,并无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理由如下:1.事故发生前,集美锦湾幼儿园已经对彭X睿及其监护人进行了相应的安全提示和安全教育,具体表现为家长会进行安全监管教育,以及钉钉班群中对家长进行提示冬季穿防滑性能好的鞋子,同时组织幼儿进行防踩踏楼梯演练,每周一次安全教育告知学生上下楼梯慢行等;2.事故发生时,根据案涉事故发生视频,集美锦湾幼儿园全程安排值班老师在楼梯处进行值班,监管学生上下楼道秩序和楼道慢行安全提示;3.事故发生后,值班老师及时采取救治措施,并联系彭X睿监护人一同将彭X睿送医治疗,事后集美锦湾幼儿园工作人员也对彭X睿进行开多次探望和协商调解;4.案涉楼梯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079号)第3.1.11条楼梯、扶手和踏步等的各项规定,楼梯设有幼儿扶手,事故发生时也并无水渍等妨碍安全行走的异物。集美锦湾幼儿园的园内所有建设设施由重庆市巴南区教育委员会和重庆市巴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验收合格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后才准予开园,符合安全标准。
本院经审查认为,彭X睿明确提起再审申请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项“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本院结合其申请事项及理由予以评述。首先,关于文书规范的问题。8164号判决系小额诉讼案件,小额诉讼案件的裁判文书可以简化,主要记载当事人基本信息、诉讼请求、裁判主文等内容,故原审判决书的对事实部分进行简化,并在本院认为部分对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了评判,符合小额诉讼案件文书规范。其次,再审申请的事由,彭X睿以发生摔倒处集美锦湾幼儿园楼梯照片作为新证据提起再审申请,其认为集美锦湾幼儿园的楼梯不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2019版)第4.1.10“距离地面高度1.30m以下,幼儿经常接触的室内外墙面,宜采用光滑易清洁的材料;墙角、窗台、暖气罩、窗口竖边等阳角处应做成圆角。”、第4.1.11条“楼梯、扶手和踏步等应符合下列规定:6.楼梯踏步面应采用防滑材料,踏步踢面不应漏空,踏步面硬做明显警示标识;”、第4.1.13条“幼儿经常通行和安全疏散的走道不应设有台阶,当有高差时,应设置防滑步道……”,本院认为,彭X睿提供的该照片与原审提供的两张照片并无太大的差异,只是视野稍宽一些,可以看到原审图片中未显示的楼梯全貌,其依据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2019版)系行业标准,属于推荐适用,并不属于强制性国家标准,更不是行政法规,彭X睿以此为依据主张集美锦湾幼儿园的楼梯设施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无法律和事实依据,故现并无证据显示集美锦湾幼儿园楼梯设施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形,该新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最后,关于本案的法律事实和法律适用。彭X睿在正常行走上楼梯过程中,因自身原因摔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集美锦湾幼儿园在家长会、开学前、开课前进行了安全教育,事发时楼梯上下处有专门的值班老师进行现场管理,事后值班老师及时将彭X睿送往保健室进行了救治,后续联系班主任、园长、家长,共同完成了救治工作,故集美锦湾幼儿园对彭X睿受伤已经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且集美锦湾幼儿园对楼梯设施的提供不存在过错,故集美锦湾幼儿园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彭X睿的再审申请及理由无法律和事实依据,原审审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彭X睿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彭X睿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史春亚
审判员 霍袁平
审判员 郑雯雯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王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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