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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重庆王兴强涉黑案终审判决
发布时间:2010-03-30

其他事实部分

一、宋位志开设赌场

2006年下半年以来,宋位志同吴文东(另案处理)等人在本市北碚区龙凤桥三村291号附21号门面开设赌场,招揽他人赌博,抽头牟利。2007年2月,被公安机关捣毁。

上述事实,有公安机关出具的三次接群众举报龙凤桥地区发生赌博案件,赶到现场时只收缴到赌博用具的情况说明;证人曹健、赖建伟关于民警常来宋位志、吴文东等人开设“豹子馆”检查,最后把赌博工具破坏了,赖建伟从宋位志处共分得15000元的证言;被告人张晓川关于王兴强的亲戚赖建伟进入宋位志的“豹子馆"占了干股和被告人宋位志关于分给赖建伟1万多元、个人获利2万余元的供述争证据证实。

二、周洪波、王春开设赌场

2009年5月31日6月17日,周洪波、王春伙同刘龙飞、李伟、康水养(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本市北碚区北泉路274号潮兴会所二楼海市蜃楼包房内开设赌场,以向赌客提供“乒乓”机和电脑下注进行赌博牟利

上述事实,有公安机关2009年6月17日16时许现场查处潮兴会所海市蜃楼包房赌场,抓获涉赌人员28人,查获“乒乓"赌博机、赌博用电脑、投注单等大量赌博用具的《潮兴会所赌博案查处情况》及现场照片;证人周丽浩关于确认周洪波、王春租用其房司安装“乒乓”机开设的赌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李伟、刘龙飞、康水养关于他们在潮兴会所赌场上班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坡告人宋位志关于没有要王春给的赌场股份和被告人周洪波、王春关于租用周丽浩经营的潮兴会所海市蜃楼包房开设“乒乓”机赌场牟利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三、苏扬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

苏场自1996年8月担任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燎原派出所民警,负责治安、巡防、刑事案件侦查等工作。2003年以来,苏扬与王兴强关系逐渐密切。2006年10月11日和2006年11月,被害人朱先恒、舒仁国被打伤报案后,苏扬明知周洪波、宋位志、王春等人为王兴强组织利益在强迫交易中伤害他人,两次请托同事石健从轻处理。致使在周洪波、宋位志安排他人出面顶替后,案件经民警调解结案。

2009年3月以来,苏扬明知王兴强在四川省成都市躲避公安机关查处,仍频繁与王兴强电话联系,为其通风报信,其间还使用新的手机号码与不断变换手机号码的王兴强联系,以逃避侦

上述事实,有证实苏扬有收集掌握情况信息、加强治安管理,完成上级交办案件、线索的查处等工作,负责刑侦基础工作和刑嫌调控工作等职责的干部基本情况表及《社区民警职责》、《治安民警职责》、《刑侦(案侦)民警职责》等文件;被害人朱先恒关于被殴打后经石健调解结案的陈述及受案登记表、治安调解书;被害人舒仁国关于因没有到北龙公司进猪肉被殴打后在派出所与不认识的张亮签署调解协议的陈述及调解协议书、收条:证人石健关于两次受苏扬之托调解朱光恒、舒仁国被伤害案的证言;证人李代明、李罗、张亮关于在周洪波等人的要求下向派出所虚假陈述殴打了朱先恒和舒仁国的证言;证人邓代碧、李春燕关于王兴强以李春燕名义开通了新的移动电话号码的证言及记载苏扬与王兴强多次通话关系的通话记录;被告人苏扬、王兴强、周洪波、吴正友、刘军、陈岳枫、陈川南、张晓川、宋位志、吴正友、王春、刘明志关于苏扬为王兴强出谋划策、包庇王兴强及其手下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四、苏扬洗钱

2008年下半年,王兴强安排陈川南、苏扬和周光建、魏常伟、吴三前、青明福(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本市合川区清平镇筹建合川亚能建材厂。苏扬明知王兴强投入的资金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所得,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借用妻妹袁莉的身份证办理了中国建设银行的存折,协助王兴强转移资金。王兴强通过和邦公司账户及其个人账户转入该存折130万元,向苏扬的工商银行账户转入40万元。苏扬通过转账、提现等方式,将王兴强的上述款项用于合川亚能建材厂的筹建。2009年7月,苏扬和魏常伟、陈川南等人签订虚假股权协议,隐瞒王兴强在合川亚能建材厂的投资。

上述事实,有记载合川亚能建材厂2008年10月28曰注册成立情况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工商登记资料、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本情况、采矿许可证等书证;记载王兴强账户转入袁莉账户和苏扬工商银行账户170万元系王兴强投入亚能建材厂的l70万元的建设银行账号开户资料、工商银行卡交易明细、存、取款凭条、转账凭条、和邦公司银行转账凭证以及苏扬指认记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等书证;记载亚能建材厂各股东资金的被告人苏扬现金日记账;证实苏扬开设和使用袁莉银行账户帮助王兴强转款的鉴定文书;证人袁莉关于从未使用过中国建设银行的账户的证言;证人陈静关于从和邦公司转账到袁莉账户50万元的证言;证人魏常伟、青明福关于亚能建材厂的真实出资和签订虚假的股权协议的情况的证言和落款时间为2009年2月15日的书证《重庆市合川区亚能建材厂股权协议》;被告人王兴强、苏扬、陈川南关于苏扬明知是王兴强靠强买强卖、以暴力恐吓等方式进行垄断经营所获取的钱财而提供账户予以转移并签定虚假协议予以掩饰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王兴强、陈川南、张晓川、周洪波、宋位志、王春、周光伦、熊邦学、刘明志均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周光伦除在涉嫌犯强迫交易案中被羁押和治安拘留外,2009年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缓刑,其间被羁押11天。周洪波2004年1O月21日因打砸唐光洪汽车被治安拘留l5天。周洪波2008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缓刑,其间被羁押29天。这一事实,有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通知书、治安拘留通知书等法律文件证实。

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均经一审庭审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上诉人王兴强及其辩护人提出王兴强没有组织**和故意伤害行为和王兴强提出的没有敲诈勒索他人的意见,经查,在案证据能够证明王兴强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和领导者,对成员张晓川组织**行为有知晓、认同和提供帮助行为,在成员刘明志故意伤害他人后,利用组织的影响迫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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