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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唐华军、何启渝强迫交易的事实
2006年4月,王兴强承接了中铁四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重庆绕城高速路工程的河沙、碎石供应业务。为排挤其他供应商,周洪波和宋位志等人于
上述事实,有吴正友、何启渝分别与中铁四局二公司重庆绕城高速路经理部签订的物资采购合同;被害人朱先恒、唐华军关于
二、敲诈勒索的事实
在利用和邦公司对土石方运输市场和利用刘家沟渣场、协和渣场对倾倒建筑垃圾的垄断过程中,王兴强还规定“见土收钱",以威胁手段强行向自行回填或到其他地点除渣的工程承建商收取钱财达80余万万元。
2006年底以来,被害人张本洪在北碚区承接了海宇集团属下项目的土石方业务和二环路的回填工程。2007年6月,张建、徐建等人在巡视过程中发现张本洪在自行回填,刘军即通知陈岳枫停了工地的车,要求张本洪交费,并派人到工地统计车数,由张建、徐建、曾勇收取10余万元。
2007年8月,被害人邓礼洪在北碚区承接了渝复公司下属多个工程的平基土石方业务,其中竹芸山水工地需要回填。张建、徐建发现邓礼洪组织车辆运送自己其他工地的渣土进行回填后,威胁运送渣土的司机,强行要求邓礼洪到刘家沟渣场除渣并交费。陈岳枫、严平栋安排和邦公司的车辆围堵工地。后王兴强安排刘军出面,迫使邓礼洪将竹芸山水工地免费提供给王兴强组织作为临时渣场。刘军等人以此收取他人除渣费,非法获利40余万元。
2007年底以来,被害人周康在北碚区承接了新华书店集团书城、麦田机电、震龙地产的土石方工程,并联系了中铁四局桥梁工地除渣。刘军按王兴强在北碚区除渣“见土收钱”的规矩,派人每天到工地统计运渣情况,由曾勇、陈岳枫、张建、徐建、刘明志收取周康30余万元。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张本洪关于将海宇工地的渣土运到二环路回填,被刘军、张建、徐建、曾勇、陈岳枫等黑社会的人以不交费工程做不走相威肋按28元/车收走14万元的陈述,证人张富恨关于海宇集团属下工地土石方弃土都是自行回填的证言;被害人邓礼洪关于刘军、陈岳枫、张建2007年8月强行占有其竹芸山水工地作临时渣场收费估计60万的陈述,证人刘远良、唐永康、田祥文关于在渝复工地的土石方拉到竹芸山水工地回填的过程中遭到张建等人拦截和围堵,被迫由刘军派人来填的证言;被害人周康关于刘军、陈岳枫、徐建、曾勇强行收取其新华书店集团书城、麦田机电、震宅地产三个自行回填工地所谓的除渣费32万元的陈述,证人周本华关于新华书店工地土石方拉到中铁十四局的工地回填仍被王兴强收钱,其中徐建2008年3月催要5万元的证言;证人周兴荣关于受刘军等人安排负责收周康的渣票和计数的证言;刘军保管的记载收到周康11万元的2007年9月至2008年3月渣场收入则据等书证;被告人王兴强、刘军、曾勇、除建、张建、刘明志、严平栋、陈岳枫关于按照王兴强“见土收钱”的规矩共同强行哇收取张本洪、邓礼洪、周康80余万元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三、组织**的事实
2007年9月,胡志林、张峻铭(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本市北碚区团山堡开设福海丢天洗浴中心,组织妇女**。2008年11月,张晓川带领数名妇女强行进入该洗浴中心**,并向王兴强作了汇报。胡志林、张峻铭迫于张晓川是王兴强的手下,默认张晓川的介入。
上述事实,有张峻铭2009年3月l0日称被张晓川打伤的报案、受案登记表;记载公安机关
四、故意伤害的事实
2008年5月l3日凌晨,刘明志因琐事与被害人傅昌林在本市北碚区月光村13号楼下发生口角,进而打斗。刘明志持砍刀将傅昌林左手臂砍成轻伤。傅昌林报案后,陈岳枫、张晓川、刘军受王兴强指使出面调解,并从和邦公司取款l8000元赔偿傅昌林。刘明志被羁押期间,主动供述了故意伤害事实。
上述事实,有傅昌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