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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曝商业贿赂“潜规则” 招标只是逢场作戏
发布时间:2014-11-01
检察院披露工程招标黑幕

  工程公开招标—施工单位踊跃投标—现场竞标—施工单位中标,工程建设招投标制在我国已经实施多年,不过检察机关发现,在这背后隐藏着大量猫腻,有些投标从程序上看天衣无缝,实际上竟是招标方与中标方串通一气自导自演的闹剧。

  城镇建设工程的商业贿赂犯罪已经引起检察机关的注意———今年4月25日,最高检察院已部署开始严查此类腐败。5月18日,省人民检察院亦部署全省检察机关开展查办城镇建设领域商业贿赂犯罪案件的工作。

  记者日前从玄武区人民检察院获悉,近期,该院查办了一批建设工程领域商业贿赂案件。随着案情逐渐地明朗,一些关于该领域商业贿赂的“潜规则”纷纷露出冰山一角。

  案例

  贿赂手段面面观

  长线投资型

  腐败周期:5年

  受贿金额:25万元

  不惑之年的赵某、陶某都是南京一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副总经理。平时,赵某主持工作,干的是一把手的活儿。物管公司旗下每年都有一些翻修工程,每个工程造价在几十万,量虽不算大,但也不乏问津者。

  曹某,南通某建筑公司南京分公司项目部经理,他积极地表达出与赵某、陶某交好的愿望。曹某明白,该物管公司是一家非国有单位,工程招标一般通过管理层的内部议标,然而报送上级集团审批就可以拿到项目。在这一环节,物管公司的老总们有直接的建议权、选择权和说话权,因此他公关的对象就是这些老总们。

  从2001年至2006年春节前,逢年过节时,曹某便去“问候”赵某,送现金送礼品,拉拉人情,来个感情的长线投资。双方心照不宣,待有工程的时候,赵某自然忘不了“照顾”一下曹某。一次,赵某家里搞装修,暗示曹某:“搞得差不多了,就剩卫生间和厨房了!”曹某马上会意,买来了6000多元的材料,帮赵某完成装修。事后,赵某没提给钱,曹某也没提要钱。“工程不论大小啊,一个工程不做,一分钱也没有,手下队伍也散了。”曹某称,为了细水长流,他的行贿都并非赤裸裸的单笔交易。

  经玄武检方审查,赵某涉嫌收受好处费20余万元,陶某涉嫌收受好处费5万元。

  斡旋受贿型

  腐败周期:一次招标

  受贿金额:35万元

  2003年间,南京某道路一期工程对外招标,一个约1600万元的标段让个体包工头李某垂涎。如何才能拿到这个项目,李某大伤脑筋,他使出浑身解数,终于联系上了南京某县的一位官员,主动求上门,希望对方可以动用一下人脉,帮助自己拿到标段。当然,好处是少不了的。

  此后,这位官员当起掮客,他找到该一期工程的相关负责人,从中介绍、斡旋,再加上自己的面子,最终事情进展顺利,李某得偿所愿。作为回报,经查,李某先后给予这位官员35万元贿赂款,给予一期工程负责人10万元好处费。据了解,和上一种长线投资型贿赂不同,这样的斡旋型受贿一般是一锤子买卖。

  行业串谋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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