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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0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重庆市北碚区原建设委员会主任王达炳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王达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对被告人王达炳受贿所得的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法院经审理查明:王达炳,1952年出生,历任重庆市北碚区交通局党委副书记兼副局长、党委书记兼局长、重庆市北碚区新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重庆市北碚区城乡建设委员会主任。
2001年下半年,王达炳利用担任重庆市北碚区建设委员会主任的职务之便,为重庆市缙云山园艺场与重庆大发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化名)开发的一房地产项目减免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提供了帮助。为此,王达炳先后3次收受重庆市缙云山园艺场场长以及大发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给予的人民币18万元。
2001年底至2003年,王达炳再次利用职务之便,为原合川市聚宝实业有限公司(化名)开发的住宅项目办理减免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等方面提供了帮助。为此,2003年4月,王达炳收受原聚宝实业有限公司给予的住宅一套,价值人民币6.0070万元。
另查明,2007年8月29日,司法机关在办理其他案件的过程中,发现王达炳受贿15万元和3万元的线索,遂将该线索移送重庆市纪委进行审查,王达炳主动向市纪委交代其收受18万元现金以及房屋一套的事实。2008年3月24日,司法机关对王达炳立案侦查。案发后,王达炳退出赃款5000元。
重庆市一中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达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现金人民币18万元以及价值人民币6.0070万元的住宅一套,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王达炳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主动供认未被掌握的部分受贿罪行,坦白认罪好,退出部分赃款,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理。
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