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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财政局局长利用职权中饱私囊,一步步滑向犯罪的深渊。近日,分宜县财政局原局长谢某被法院以挪用公款、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
2001年,分宜县物资总公司兴建物资大楼,时任公司总经理的谢某向承建商何某提出购买一套6万元的房子,何某为了在工程中得到关照,就将房子以3万元贱卖给了谢某,初尝甜头的谢某开始以权谋利。2004年12月,谢某被任命为分宜县粮食局局长,2006年7月,粮食局成立兴良房地产开发公司,两月后,该公司与私人合伙成立了湘东房产公司。在谢某的指使下,一笔100万元的企业改制资金转到了湘东公司的账户上。随后谢某又盯上了粮食局下属的国家粮食储备库,从国家粮食储备库借款231万元给兴良房地产开发公司。2007年6月,时任分宜县财政局局长的谢某又指使他人把兴良公司“借”给湘东项目的借款收据换成入股股金的收据,并重新做账。
2008年1月28日,谢某被逮捕。10月22日,新余市渝水区法院开庭审理,查明谢某在担任分宜县粮食局局长期间,挪用公款331万元,还收受贿赂共计683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