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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原副局长王斌一审被判12年
发布时间:2012-11-01

被告人王斌在宣判现场


11月11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市国土房管局原副局长王斌受贿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以被告人王斌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违法所得赃款163.6744万元予以追缴。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斌身为国家工作人员,1993年至2008年3月期间,先后担任重庆市房地产管理局市中区分局局长、重庆市房地产管理局副局长、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副局长、重庆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重庆新浦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等单位及个人现金、房屋、寿山芙蓉龙钮章等物品,现金、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63.6744万元,为上述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斌的上述行为严重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起诉指控被告人王斌的主要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对于王斌辩护人提出王斌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明,我国法律规定,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被告人王斌是在有关组织掌握其部分受贿犯罪事实以后,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的,其行为不符合投案自首的法律规定,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故其辩护意见,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王斌认罪态度好,退清了全部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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