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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九龙坡区原区长黄云因受贿一审领刑13年
发布时间:2012-11-01


被告人黄云在宣判现场



11月11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九龙坡区原区长黄云受贿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以被告人黄云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追缴其违法所得人民币232.15945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云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1997年至2008年期间,分别利用其担任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区长助理、区长、重庆大学城城区建设委员会主任等职务之便,接受有关企业和个人的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请托人的人民币、美元、港币、欧元等钱财,共计折合人民币232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云的上述行为严重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已构成受贿罪,应依法予以惩处。鉴于其案发后坦白认罪好,并退清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对于被告人黄云及其辩护人提出其有自首情节的意见,经查,被告人黄云是在有关机关对其进行调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对其立案侦查,已掌握其部分受贿犯罪事实以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其投案不具有自动性,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故该辩解、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黄云认罪态度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成立,予以采纳。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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