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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云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1997年至2008年期间,分别利用其担任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区长助理、区长、重庆大学城城区建设委员会主任等职务之便,接受有关企业和个人的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请托人的人民币、美元、港币、欧元等钱财,共计折合人民币232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云的上述行为严重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已构成受贿罪,应依法予以惩处。鉴于其案发后坦白认罪好,并退清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对于被告人黄云及其辩护人提出其有自首情节的意见,经查,被告人黄云是在有关机关对其进行调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对其立案侦查,已掌握其部分受贿犯罪事实以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其投案不具有自动性,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故该辩解、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黄云认罪态度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成立,予以采纳。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