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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600余万的村官竟敢说自己是无罪的
发布时间:2008-10-22

重庆市一中院开庭审理沙坪坝区梨树湾村原党总支书向大全涉嫌贪污、受贿600余万一案。面对检察机关的指控,向大全多次坚称,自己是无罪的。他的理由是:“自己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不可能贪污、受贿,而村里的一切支出都是集体开会决定的!”(10月14日《重庆晚报》)
  

我想,恐怕一个上小学的孩子都知道,干了或做了违背国家法律规定的事,随便拿了或要了人家的钱,都是属于违法犯罪的行为。而对这样一个连小孩子都明白的道理,当了几十年村干部的向大全竟然认为自己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不可能贪污、受贿;竟敢辩称贪污、受贿600余万是无罪。这确实让人觉得可气、可笑又可悲。
  

然而,细细想想,感觉向大全所言也有一点“道理”。 因为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教育、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既不是什么国家一级行政机构,也套不上“公司、企业等其他单位”。所以,长期以来,刑法规定的一系列惩处“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犯罪”的条款,通通管不住它,成了“三不管”。
  

庆幸的是,2000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确认了村委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有关行政管理工作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也就是说,尽管村委会等农村基层组织人员不享有国家公务人员的权利义务,但他们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国家公共事务管理时,如果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钱财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的规定。从此,反腐之剑不断刺中农村的腐败分子,使这些“蛀虫”难以逍遥法外。向大全受审就是典型的明证。
  

但令人担忧的是,时下在农村,有向大全这种想法的村官还是大有人在的。特别是近年来,随着村级集体经济的壮大,在一定程度上,也给村官产生腐败提供了温床。在公开曝光的问题村官中,大都采取“招待费里‘抠’,返还款中‘分’,集资款中‘提’,保险费里‘藏’,工程款里‘捞’,黑土地里‘取’,变卖款中‘占’”等手段来捞取不义之财,而一旦东窗事发,均称自己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不存在贪污、受贿。
  

可见,村官的腐败不可小觑。正是基于此,在向大全事件发生后,重庆市市检察院一分院已经向辖区内的300多名村官发出了检查建议书,提醒各位村干部,谨慎使用手中的权力。这无疑是及时的、必要的、明智的、是可学可赞的。
  

常言道,“基础不牢,地动山摇”。村官虽然是农村最底层的官,但在群众眼中,他们却代表着党和政府的形象。村官的腐败行为发生在群众身边,直接伤害着群众的利益和感情,可以说这些“苍蝇”的危害程度并不逊色那些“老虎”。如果对这些腐败行为打击查处不力,就会失信于民,损害社会主义大厦的根基。
  

因此,让中共中央印发《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尽快进村入寨,给村官们套上一道有形的“紧箍咒”,让腐败远离农村,远离“村官”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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