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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叶光:个人斗士退出维权舞台
发布时间:2014-03-01

重庆消费维权贡献奖“十佳”亮相

  当昔日的“打假斗士”要么淡出江湖、不再“惹是生非”,要么全面转型、成为市场经济的制度建设者之时,一次由政府管理部门组织的3·15消费维权英雄评比拉开了帷幕。昨日,重庆市工商局组织的本市首次“官方版本”打假英雄评选揭晓,几年前在重庆家喻户晓的“职业打假人”叶光落榜,引起了市民、专家与媒体的强烈兴趣:叶光为何落榜?这次选拔的新人能成为市民心目中升级版的打假英雄吗?

  公益性成为

衡量维权英雄的新尺度

这是一个春光和煦的下午,在市工商局的7楼会议室里,群情踊跃,阵阵争论声不时从闭得紧紧的门缝里传出。

重庆“消费维权贡献奖”的评选正在这里举行。由于是首届评选,虽然入围的“门槛”早已划定,但具体的尺度和标准,却成为评委们热议的话题。来自市工商局、市消委会、市质监局、市卫生局、市出入境管理局等多家和消费密切相关的职能部门的15位评委,试图在各自持有的不同的理念之上,寻求一个平衡的框架。

宣读候选人简历和维权事迹后,照例是评委们发表意见,每次都会引发一场不小的争论,而此时,会场的热度由于对一名“著名候选人”———叶光的评议产生了针锋相对的观点,上扬到了最高点。

叶光,原是重庆酒类专卖局一名执法人员,以“知假买假”打假维权而在10年前和王海齐名。近几年来,他致力于经营“叶光之声———打假维权网”,换了一种方式和伪劣商品“较量”。

“是否借此牟利并不重要,关键是对制假、售假的不法商家起到了威慑作用。”一名评委表示,要肯定这些年来类似叶光、王海等人在维权道路上的推动作用。但更多的评委却认为,通过知假买假索赔等手段进行维权,并不能有利于培养和谐的消费环境。

公开讨论之后,进入了最后投票阶段。15名评委要在28名候选人当中选出10个近年来对我市消费维权做出特别贡献的单位或个人。

半个小时之后选票汇总,叶光的票数未能过半而落选。在10个名额当中除5家单位外,5个当选的个人有:吕长富,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退休干部,成功研究出100多种伪劣产品的快速检测办法并免费传授给群众;严汀渡,1992年离休后,到江北消委会当义务维权工作者,不拿分文报酬,调解消费纠纷1200余起,追回损失50多万元……用市消委副秘书长罗霞的话来说,就是“彰显了维权贡献奖的公益性”。

“‘打假英雄’退出维权舞台,把消费维权的主角交还给完善的法制和全民的参与,这是时代的进步。”在“消费维权贡献奖”评委、市消委会前任秘书长王化田看来,这个结果显然是在情理之中。他认为,此前“打假英雄”在维权舞台上的红火,凸显出了消费维权法制手段的缺失。而维权英雄价值的回归,体现了一个法制健全、政府监管、全民参与的消费时代的到来。

  重庆消费维权贡献奖

有望设立为年度政府奖项

重庆首届“打假英雄”和“维权斗士”的评选,源于我市今年“西部最佳消费安全放心城市”创建工作的启动。

通过全民参与,营造、构建和谐稳定的消费环境,全城无假货、无伪劣食品,商家不再垄断和欺诈……这个城市美好未来的蓝图,就是“消费安全放心城市”谋求达到的目标。而在此刻,对于在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挺身而出的维权“领军人物”评选,更具独特意义。

2月25日接受社会公开报名,3月6日报名截止,3月13日揭晓名单……从动议到公布评选结果,仅用了短短一个月的时间。

“整个过程比较仓促,活动还未达到理想的效果。”市消委副秘书长罗霞坦言,由于向社会的宣传力度不够,时间太短,接受的报名资料一共才28份。市工商局局长王元楷表示,将把“消费维权贡献奖”设为年度奖项,并争取得到支持设为政府奖项。
 叶光继续为公益打假

但公众更关心打折消息

叶光在得知市消费者协会和市工商管理局正在海选打假英雄的时候,马上把自己的简历发了过去,但是主办方没有给予回复。据消息灵通人士称,“在初选的时候,就把叶光刷下来了。”

据了解,就在前几天,叶光还出手打掉了一个假樟脑丸生产窝点,在大足县质龙岗镇一民宅。当时,该县质监局现场查扣了生产原料精萘约10吨,假樟脑丸成品近300件,每件150袋至400袋不等。萘是有毒物质,国家早就明令禁止使用萘作原料制造樟脑丸。

“樟脑丸很便宜,我不可能买假索赔。打假英雄就应该回到公益打假的起点上来。”叶光告诉记者,现在职业打假人已经基本上退出江湖,但“偶尔也会在严重危害消费者安全的领域出手”。

然而这次公益打假没能引起足够的重视,“现在朝天门市场上萘做的樟脑丸还有很多,而且就摆放在外面。”叶光有点失望,“媒体对打假的关注不如从前了,媒体报道也不充分,市民没注意到。”

有资深记者说,“3·15”快来了,很多人都盯报纸看打折扣促销信息,谁还看打假英雄的故事?

1983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把每年的3月15日定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并规定消费者享有获得安全保障、获得产品正确资料、自由决定选择以及要求赔偿和要求保障有益的健康环境等权利。“但今天,‘3·15’本来的概念已经淡化了,各个商场的打折促销的广告费用已经安抚住许多媒体,让其保持低调。”叶光说。

  打假人失去舆论保护

退隐江湖等待《消法》修订

消费者维权的方式有多种,199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称《消法》)第34条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消法》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1倍”。

基于《消法》49条的法律“授权”,知假—买假—索赔的职业打假人在1994年以王海、叶光们为代表,开始跃上历史舞台。

“采用哪一种解决方式索赔,关系到职业打假人的人品。”在《消法》诞生整整14年之后,昨日,记者在本市一些商场中随机采访了几位消费者,他们均认为职业打假人不是英雄,“他们私下拿到赔偿后就不举报了,我们还是继续买,这种做法在道德上站不住脚。”

由于缺少消费者的道义青睐,加上部分媒体为广告利益而经常选择与商家站在一起,法院在受理打假索赔诉讼时也很少支持原告的索赔要求。从2000年起,失去舆论与法律双重保护的职业打假人逐渐隐身了,叶光说,他们在等待一个时机,“只要《消法》一修改,他们会立马出山。”

需要修改的是《消法》第2条———《消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这一条将消费者的法律身份进行了界定:“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职业打假人能否存在

取决于法官的法律观念

“职业打假人能否合法生存不仅取决于《消法》,也取决于法官个人对法律的理解,尤其是对于立法本意的理解。”重庆大学法学教授胡光志的观点更倾向支持职业打假人。

《消法》第2条对消费者身份的认定,既是法律的核心,也是争论的焦点。有人认为以索赔为目的的购买者不属于消费者,也有人持相反观点。

胡光志经常在课堂上引用王海依法索赔的例子,1996年王海分两次在天津伊势有限公司购买了5部日本进口的无绳电话机,共计人民币14600元。虽然电话机没有质量问题,但是王海为了索赔,后来还是将天津伊势有限公司告上法庭。理由是,该电话机非国家正式进口且无邮电部进网许可证,不能销售、使用等,要求被告退货并赔偿人民币14600元。

法院认定,原告王海购买该种无绳电话机是以获得赔偿为目的,而不是为了个人消费,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王海索赔败诉后又诉至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经过天津市和平区法院一审审理,判决结果发生了180度的大转弯。法院认为王海购买的5部日本进口无绳电话机是不合格产品,天津伊势的销售行为已构成欺诈,应承担赔偿责任。

天津伊势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然而又在二审中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很明显,对买假索赔的认识在法律界还存在较大分歧。

  认定打假索赔不合法

等于支持制假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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