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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抗诉申请书
申请人:重庆北碚龙车寺塔陵园 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龙凤桥镇。
法定代表人:赵荣发 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成,重庆圣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对方当事人:青岛国力化肥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高科技工业园山东头。
法定代表人:李建锋,董事长。
二审法院名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案件编号:《民事判决书》(2006)鲁民二终字第108号。
申请人对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青民一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年六月二十七日(2006)鲁民二终字第108号《民事判决书》不服,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1.依法立案,对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2.依法监督民事再审诉讼。
事实与理由: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有误。
二审判决认为:“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一审判决认定:“龙车寺塔陵园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重庆市民政局1997年10月18日重民办(1997)287号文件批复同意北碚区民政局兴建。1997年9月5日北碚区民政局向计划经济委员会申请立项在龙车寺兴建塔陵园。殡葬服务经营许可证载明法定代表人为赵荣发。”(证据第1,2号)
原审判决认定龙车寺塔陵园符合案争基本事实的民事行为的主体资格。事实并非如此。申请人具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审判决诉讼活动期间,重庆北碚龙车寺塔陵园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1.重庆北碚龙车寺塔陵园《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法人)于2006年5月28日颁发证书,至此申请人具有民事行为的权利资格。
《重庆市北碚区民政局关于同意成立重庆北碚龙车寺塔陵园的批复》碚民发【2006】119号,“重庆北碚龙车寺塔陵园筹备组:你组关于成立重庆北碚龙车寺塔陵园的申请及有关资料收悉。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以具备登记资格,准予登记,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渝碚民民证字第070001号)。(证据第4,5,6号)
2.原审判决认定:“殡葬服务经营许可证载明法定代表人为赵荣发”,是错误的。重庆北碚龙车寺塔陵园筹备组的前置行政许可审批的是《公墓许可证》重殡字(1997)4号。该证载明:“根据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经审查,特准许兴办 性骨灰公墓。特发此证。公墓名称:北碚龙车寺塔陵园,公墓地址:北碚区龙凤桥龙车村,兴办单位:北碚区民政局和北碚区龙凤镇,负责人姓名:赵荣发,批准时间:一九九七年十月十八日,发证机关:重庆市殡葬服务中心”。(证据第12号)
3. 《重庆北碚龙车寺塔陵园章程》(2006年3月18日)第一条 单位名称:重庆北碚龙车寺塔陵园。第二条 单位性质: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第七条 单位举办者:赵荣发。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2006年3月18日理事会表决通过。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机关核准之日生效。(证据第7号)